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奉医保处字〔2023〕第2号
被处罚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
执法部门: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做出行政处罚日期:2023年6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医院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粪便常规组套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共3大类3个具体违法行为结算医保费用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为68929.8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发〔2022〕37号)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8929.86元)1倍的罚款,计68929.86元。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