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20K/2023-143355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20 |
关于区政协二届二次会议第20230094号提案的答复
糜琴丽委员:
您在区政协二届二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撤村并社后村社融合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我局会同公安分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专题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是进一步理顺社区管理体制。依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18〕88号)文件精神原村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迁入社区党组织,提倡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层交叉任职。撤村后村民整体或部分分散进社区的村,其党员按各自居住地或工作情况,将组织关系迁入居住地社区或工作单位党组织。
在原村干部的使用方面,原行政村建制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虽然撤销,但村党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不撤销,原村干部仍担任相关职务,可继续承担相关工作职责,发挥矛盾化解作用。确有社区任职需要的,可通过选举方式将撤并村主要负责人纳入新建社区的“兼职”两委成员,或担任社区网格长(网格员),继续参与社区的管理和服务。
二是进一步推动合作社改革。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市委相关政策规定,对于村集体土地基本被征用、已完成撤村建居、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坚持条件、尊重民意、严格程序”的原则,允许通过实施公司化改造或资产清算等方式有序退出。但因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出终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度大,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仍建议由镇(街道)层面探索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出终止工作,区级予以协调配合,并做好政策指导工作。
1.坚持依法民主,尊重成员意愿。实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扬民主,尊重群众的意愿和选择。
2.坚持因社制宜,稳妥有序推进。实施股份经济合作社终止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度大,事关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化推进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必须稳妥有序推进。
3.坚持规范操作,不留后遗症。在程序上必须坚持规范,在充分尊重绝大多数成员意愿的基础上,由股份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提出终止的申请,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在债权债务清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各个环节,必须做到规范彻底,绝不留后遗症。
三是进一步落实城市户籍变更。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撤村建居工作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18〕88号)文件规定,撤村建居后,对属原行政村村民户籍的人员,可由村里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同意,按规定和程序由公安部门办理户籍变更手续。截至目前,公安部门尚未收到镇(街道)同意户籍变更意见。
最后,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今后继续对民政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