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349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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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23〕113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25 | 成文日期 | 2023-06-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队):
为做好我区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1日
宁波市奉化区2023年市级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3年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3〕41号)要求和2023年预算安排情况,聚焦重点领域、明确支持方向、强化统筹优先,提高精准实效,结合我区2023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优化乡村产业结构、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进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绿色发展和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由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和市确定的工作任务(任务清单)、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四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渔业管理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农业农村(渔业)行政部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校、社会团队等。
(一)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补助资金
开展省级、市级和奉化区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点8个,按0.2625万元/个进行补助。
(二)支持粮食绿色优质高产高效创建
对承担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任务的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连作晩稻攻关方8万元/个,水稻高产高效示范方3万元/个,优质稻米示范基地3万元/个,旱粮示范基地3万元/个,小麦示范基地3万元/个。
(三)农作物新品种展示
对承担市级农作物新品种展示任务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高于10万元/个进行补助。
(四)绿色防控技术推广。
1.对开展性诱剂、杀虫灯、驱虫灯、色板、迷向、新型生物农药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镇、街道申报数量由区农技总站统一采购,以物化形式最高不超过5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承担农村鼠害监测、草地贪夜蛾监测等监测项目根据合同内容按实进行补助。
2.对成功创建2023年经济作物绿色防控(农药定额)和水稻病虫害零化学防治示范区的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万元/个进行补助。
3.对完成(巩固提升)省绿色防控(农药定额)示范区的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5万/个进行补助。
4.对成功创建科学灭鼠示范区的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2万/100亩进行补助。
(五)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1.2023年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户,按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经营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2.对2021、2022年市级认定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发展的,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进行奖励。
3.对开展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第三方绩效评估试点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万元/个进行补助。
(六)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
1.对推广应用有机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有机肥推广应用量(最高不超4000吨)和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2.对推广应用配方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配方肥推广应用量(最高不超过4220吨,宁波资金以4040吨下拨)和400元/吨(其中宁波补助240元/吨,奉化配套16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3.对成功创建化肥减量(定额制施肥)和健康土壤培育示范方的主体,按"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3.6万元/个进行补助。
(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对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样品采集和检测项目任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实施地农户,按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用地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每年0.55万元/个,综合监测点每年0.73万元/个,监测点所属农户损失每年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进行补助。
(八)种植业农情监测
1.对承担种植业肥药使用情况监测的农户按不超过0.2万元/个进行补助。
2.对承担病虫害测报点监测的农户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进行补助。
3.对承担土壤长期定位监测点的农户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进行补助。
4.耕地地力年度动态监测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每个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08万元/个。
5.对智能化、数字化测报点按仪器采购、维护等费用在不超过20万元范围内按实进行支付。
(九)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1.兽药、饲料“两化”试点场创建补助:对2022年创建成功为饲料环保化、兽药减量化省级“两化场”的养殖场给予10万元/个进行奖励。
2.动物疫情测报点补助:对承担2023年动物疫情测报任务的7个养殖场,完成全年监测任务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省级测报点2万元/个,市级测报点1万/个。
3.动物疫情监测风险采样补助:对各镇(街道)各类养殖场进行动物疫病风险监测采样,样品补助标准为50元/个。
4.防疫物资采购:用于养殖场重大疫病防控、检测、采样及中心实验室检测仪器维护更新。
5.数字化牧场:对通过省级数字化牧场验收的规模养殖场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0万元/个。
6.良种资金:对生猪良种精液进行补贴,对实施能繁母猪人工授精的生猪养殖场(户),按购买符合资格条件的种供猪场精液数量和每瓶精液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瓶精液1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40元,全年预算10万元。
7.价格监测点补助:对承担2023年价格监测点任务的养殖场,完成全年监测任务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省级监测点2万元/个,市级监测点4个1万元/个。
8.畜产品安全管理:主要用于检疫证章采购,牲畜耳标采购等支出。
9.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补助:对完成全年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和犬类免疫工作的镇(街道)给予2.5万元/个补助计30万元。
(十)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
实施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具体补贴机具范围从宁波市级新型农机试验示范与推广补贴范围中选取,区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宁波市级补贴标准1:1实行累加补贴。
(十一)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
对实施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的主体,按照最高不超过总投资40%进行补助。
(十二)“机器换人”示范创建
按照先创后补原则,宁波市级对于成功创建省级农机服务中心、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通过验收的申报主体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10万元/家进行奖励,区级资金按照上级补助额1:1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2022年已创建成功的予以优先补助)。
(十三)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培育
1.对被新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给予2万元/家进行一次性奖励。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合作社给予8万元/家进行一次性奖励。
3.实施家庭农场整县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农经信息监测点
对列为农经观察点的农户、股份经济合作社记账人员和镇(街道)记账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农户最高不超过300元/户、股份经济合作社最高不超过1300元/个、镇(街道)最高不超过800元/个。
(十五)农业领域大学生创业就业
1.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2.用于培育农创客300名项目经费。
(十六)农业龙头企业扶持
1.国际展奖励:2022年度申报列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国际展计划,且当年实际参加的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参加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或统一组织的相关涉外展会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补助按照核定的实际参展的展位数及缴纳的展位费或市农业农村局确定的展位费用,市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市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1个展位费用;省级及以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最高补助2个展位费用)。
2.创牌认证奖励。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在2022年度新获得ISO、HACCP、GAP、GMP、FDA(FSMA)、BRC、IFS、BSCI、HALAL、KOSHER(OU)、OHSAS、FSSC、EU、FSC、SQF、ACC、PAS、MSC、JAS、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国际商标注册、注册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品字标浙江农产等产品及管理认证的每项奖励最高3万元。
(十七)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
1.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定、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奉化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下同)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新认定3个以上的产品,奖励15万元封顶;对通过绿色食品续展认定或有机食品(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保持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续展认定或保持认证3个及以上的产品,奖励5万元封顶。
2.对成功申报为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的申报主体市级资金按以奖代补形式给予60万元/家进行一次性奖励。
(十八)农业生态与资源化利用
1.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和秸秆离田利用补助。重点扶持购置秸秆打捆机、田间转运机、叉车等离田机械补助,补助对象为秸秆收贮专业组织,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标准为不超过总投资的50%/家;对收集贮运体系内和产业化利用等企业或收贮专业组织进行秸秆离田利用的,市级资金以75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2.在条件具备的农田区域,对完成新建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市级资金以奖补形式给予建设镇(街道)20万元/条奖励。
(十九)农民培训
按照“分级、分类、提质、增效”的原则及《宁波市奉化区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高素质农民)培训、农村实用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作和“以赛代训”方式开展农民技能大赛。
(二十)农机服务体系建设
对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功创建Ⅰ类、Ⅱ类、Ⅲ类功能培育项目的主体,市级资金按“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20万元/个、10万元/个、5万元/个进行补助。
(二十一)数字化改革支出
用于开展数字化改革相关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六条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农业农村发展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加强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八条 财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下达的指导性任务开展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资金绩效目标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或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动植物是指植物、畜禽动物和水生动物,农产品是指种植业、林特产业、畜牧业和渔业直接生产的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各类产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企业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奉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级其他已印发的相关农业农村资金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有关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