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47B/2023-144652 | 组配分类 | 取水许可审批结果 | 主题分类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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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19 |
关于宁波市涵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溪口分公司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宁波市涵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溪口分公司 :
你单位报送的《宁波市涵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溪口分公司年产20万方商品混凝土技改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审批意见函复如下:
一、同意本项目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方案,取水地点为
奉化区溪口镇宁波市涵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溪口分公司北侧小溪岙溪徐溪村桥上游约250米处(东经121°15'45",北纬29°39'25"),取水用途为工业取水,年最大取水量为3万立方米。
二、本项目无退水,生产污水经沉淀澄清处理后循环利用,生产用水全部蒸发或渗漏损失,不外排。
三、计量设施安装位置应符合“取水口源头计量原则”,计量位置应选择在取水管道直管段,并结合当地水质、工程实际及管理便利性统筹确定,避免水量跑冒滴漏等导致的水量计量不完整。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
四、本项目应采用节水生产工艺,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不断减少新水取用量。
五、本项目取水工程或设施竣工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申请取水设施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本项目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和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七、你单位取水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遇到紧急用水期,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用水。
八、本项目2023年度取水计划下达量3万立方米。
宁波市奉化区水利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