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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后可以在外地看病吗?
1.浙江省内临时就医:
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无需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
2.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
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并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回执单》交予个人。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期间参保人员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参保人员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转浙江省外普通门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三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一是经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后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二是经办理转外地就医备案手续后转往当地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三是未办理备案自行去省外就医,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再下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