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5570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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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农〔2023〕30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18 | 成文日期 | 2023-08-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销售市场拓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发展要安全”总体要求和国家、省、市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拓展我区农特产品销售渠道,提升区域农特产品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激发我区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销售积极性,保障我区农业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奉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农业经营主体多渠道拓展销售市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销售市场拓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方案
一、 总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总要求,引导农业经营主体多渠道拓展销售市场,壮大农业经营主体实力,根据《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化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奉政发〔2022〕10号)文件精神,启动农产品销售市场拓展补助工作。为规范资金补助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方案。
二、补助对象
奉化区域范围内,从事农产品销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农合联、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
三、补助范围
对以入驻连锁超市、大型卖场设立专卖场所或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专卖店等形式,开展农产品销售市场拓展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相应补助。
四、补助标准
1.对入驻连锁超市、大型卖场设立专卖场所,销售额或供货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不高于5%的补助,单一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对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专卖店进行网络销售,销售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给予不高于5%补助,单一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五、补助期限
农产品销售额、供货额计算期限为: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六、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时间。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2.材料要求。农业经营主体填写《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销售市场拓展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商超销售补助的,需提供与连锁超市、大型卖场签订的入场协议(合同)或供货协议(合同)、资金流水证明、产品及卖场摊位照片等材料。
(3)申请网络销售补助的,提供店铺网址及截图、资金流水证明、快递清单等材料。
3.材料审核。农业经营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确定补助名单。
4.资金拨付。通过审核的拟补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局直接下拨补助资金。
七、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依法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八、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