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5090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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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3〕27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02 | 成文日期 | 2023-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宁波市奉化区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跨越发展、二轮攀高”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成片危旧房改造、平台建设等项目征迁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安置房建设和统筹管理的意见》(甬城改办〔2019〕7号)、《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等精神,结合奉化实际,着力加强我区安置房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被征迁人的安置以及政府其它保障性用房。
第三条 安置房建设要根据征迁需要制订安置计划,提前谋划落实建设用地,并做好土地报批、规划调整、政策处理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安置房建设有序推进,及时安置被征迁人。
第四条 安置房建设采取市场化筹建模式,按照“带方案、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实行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市场运作。
第五条 安置房要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和《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有关要求实施建设。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安置房项目选址。安置房建设要高度关注民生,坚持科学发展,选址时要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充分考虑被征迁安置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现实需求和生活习惯,合理规划项目选址,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设计安置房套型大小及户型结构,相关镇(街道)、职能部门和设计单位要协调一致,力求套型、户型满足被安置人实际需求。
第七条 安置房项目方案设计。依据安置地块规划条件,按照住宅建筑规范及《关于提升宁波市拆迁安置小区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甬城改办〔2019〕8号)进行设计。方案设计由政府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共同参与,经相关职能部门技术审查和规划会审,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征迁安置事项约定。约定内容一般包括住宅安置比例,住宅基准价格,差价结算及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商务办公用房、附属小间、停车位建设与处置,建设设计要求,人防设施、物业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和社区用房建设,环评、基础设施配套等内容。
第九条 安置土地出让。根据安置房初步方案及相应建造成本测算、征迁安置事项约定,对安置土地进行地价评估,完成相关审批,并附带初步方案和征迁安置事项约定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十条 安置房项目审批。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由各相关部门牵头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个阶段审批工作,精简各阶段审批事项、审批流程、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期限等,实行分阶段并联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建设。严格履行法定的建设程序和规范标准,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理念,全面推行安置房质量责任终身制,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在方案竞标中要明确建设标准、品质要求。实施第三方机构跟踪监督制度,做好初步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施工质量及竣工验收的监管。
第十二条 安置房项目品质。安置房建设既要符合住宅建筑规范,也要顺应商品房市场发展趋势,优化和创新设计理念,充分考虑安置小区及其周边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小区的医疗、教育、公共活动空间等设施,同步配建社区、物业管理及居家养老用房,创造“生活舒适、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管理有序”的小区环境,全面提升征迁安置小区建设管理品质,确保安置群众住得放心、住得安心、住得舒心。
第十三条 安置房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制定选房办法,确定安置房源、套型分配、安置价格、结算办法等,分批有序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完成安置房分配工作。同时加强安置房在区级层面的统筹管理,制定安置房统筹分配管理机制,理顺安置房建设管理体制,探索安置房跨区域统筹使用办法,对各镇(街道)安置后多余的安置房源,按照“属地优先,多余统筹”的原则,由区级统筹调配使用,并建立安置房动态调配及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安置房存量房源管理。积极探索安置房存量房管理模式,创建安置房房源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安置房的交付、使用及存量房源实施闭环管理。对长时间闲置的安置房源可通过定向拍卖、市场销售、市场化租赁等方式进行多渠道消化,以盘活沉淀资金。畅通安置房与保障房之间转化通道,根据需要可以适时将多余的安置房转化为公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加强对安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前期物业准入关,强化过程监督,督促物业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同时,要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管理,强化重点环节监管,成立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区领导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商品房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依法履行安置房建设管理职责,并按照职能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府办负责组织协调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
区征收办(区拆迁办)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总体统筹和协调,负责安置计划编制、数据统计、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拟定征迁安置事项约定并加强履约情况监管,委托做好初步方案设计及建造成本测算,做好安置分房及资金结算;建立安置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好安置房交付、使用及存量房源的闭环管理等。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安置项目选址及土地落实、土地开发规划条件出具、安置房初步方案规划会审及确认;安置地价评估及土地出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及相关监管等。
区住建局负责安置房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安置房开发建设施工过程、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监管;安置小区物业的信用评价及规范化监督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等。
区发改局负责依据地块规划指标和建设计划做好安置房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安置房建设中相关市政、绿化等方面的监管指导等。
区教育局负责对安置房规划区域内教育相关配套设施的评估审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安置房规划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点或村卫生室相关配套设施的评估审查。
区民政局负责对安置房规划区域内社区办公用房及居家养老相关配套设施的评估审查。
区评审中心负责对安置房建设中需评审事项的评估审查等。
区财政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管理相关资金的落实保障等。
区审计局负责对安置房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各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辖区内征迁对象的有序安置,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建立安置小区长效管理机制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