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5094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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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3〕32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02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5日
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3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相关部门职责
3.2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4.2风险提示
4.3风险管控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行动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5.5抢险救援
5.6信息报送
5.7信息发布
5.8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6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6.1灾后处置
6.2灾情核查
6.3灾后恢复
6.4复盘评估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台风、干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洪涝、台风、干旱灾害(以下简称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1.1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组织体系
区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市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由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水利农业副区长担任,区防指副指挥长由区府办主任、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分管水利农业)、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和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委政法委、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室、区信访局、区社会治理中心、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大数据中心、开发区管委会、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区机关事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城投集团、区交投集团、区水投集团、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奉化中队、奉化海巡执法大队、中保财险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组成。
区防指下设办公室和13个应急工作组。区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人武部、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大数据中心、区机关事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2.1.2区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指办)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镇(街道)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加强宣传和演练,统筹推进自然灾害防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和运用。
(2)组织开展基层防汛防台抗旱体系和基层防汛防台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管理。
(3)具体组织汛前风险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治理,协调并督促区防指成员单位和有关各地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汛期风险隐患综合监测预警,全面掌握汛情、险情、灾情和人员、船只转移等情况,组织会商研判、提供洪涝台旱灾害防御决策建议。
(5)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区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预报预警信息、汛情、险情、灾情和各地各部门防御行动等信息的综合分析、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和综合信息报告,做好区防指后勤保障工作,具体组织联系应急工作组开展工作等。
(6)承担区防指其他日常事务。
2.1.3区防指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1)综合监测预报组: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准确监测预报台风、降雨、大风等气象情势,水利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水雨情、工情和汛情,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提供高质量预报产品和决策建议。
(2)水利水务工作组:做好实时水雨情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做好小流域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相关应急防御建议;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调度,组织实施超标准洪水应急调度,组织实施城镇应急排涝;及时处置市政供水管网突发事件,保障生产生活正常供水;督促指导水利水务在建工地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承担水利水务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
(3)海上防台工作组: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管理,指导做好防台紧急状况下海上交通停运工作,组织海上搜救。组长单位为奉化海巡执法大队、区农业农村局。
(4)地质灾害防御组: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长单位为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5)转移安置工作组:负责督促危险区人员梯度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避灾安置场所管理,做好应急准备,掌握人员安全转移安置总体情况;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救治受伤群众、预防控制传染病,必要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干预。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6)城乡设施安全组:负责城乡危旧房、低洼小区及地下空间、建筑工地等区域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组长单位为区住建局。
(7)市政设施安全组: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和部分隧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工作,以及公园广场和部分隧道设施排水工作。组长单位为区综合执法局。
(8)交通运输保畅组:负责保障重点交通设施、公交的安全运营,必要时会商启动停运等临时管控措施,及时抢修水毁交通设施,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组长单位为区交通局。
(9)交通安全管控组:负责会同区交通局等单位,落实防汛防台交通运输管控措施,必要时会商启动交通管制等临时管控措施。组长单位为区公安分局。
(10)生活物资保障组:负责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和货源组织调度,落实“菜篮子”商品储备任务和应急供应货源调控渠道,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确保物价平稳。组长单位为区商务局。
(11)宣传舆论工作组:负责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分析、组织发布汛情、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审核有关新闻稿件。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
(12)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电力供应和通信保障,抢修恢复损毁设施,做好重点单位电力和通信保障;负责保障管道燃气安全供应,及时处置市政供气供热管网突发事件;应急调配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组织协调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救援等工作。组长单位为区人武部、
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
(13)企业防灾督导组:负责指导企业落实防汛防台应对准备工作,督促危化、高温熔融等高危企业落实防汛防台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掌握企业受灾情况,应急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长单位为区应急管理局。
当有重大台汛灾害预警时,区防指向各应急工作组吹哨,各应急工作组做好启动准备;启动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区防指组织相关应急工作组梯次开展工作;遇特别重大灾害,区防指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牵头各工作组开展工作。根据防御工作推进需要,经区防指指挥长同意,区纪委区监委启动监督机制,开展纪律监督。
区防指可视情调整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各应急工作组由相应的区防指成员担任组长,并由组长单位确定本应急工作组成单位及参加人员,制定工作规则,报区防指备案。多组长工作组原则上由排序第一单位为第一组长。
2.1.4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指导、协调和组织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新闻。监测和协调处置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网上舆情。
(2)区委政法委: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协调处理相关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室:监督检查防汛防台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对防汛救灾调度指令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4)区信访局:受理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涉及洪涝台旱灾害的信访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5)区社会治理中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指挥大厅的值班值守,确保各类专业信息系统、平台设备的正常运行,遇故障及时排除;负责指挥大厅的运行保障,根据区防指领导的指令,即时调取各类监控、前端监测设备的图像供区防指决策、指挥。
(6)区人武部: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做好政府与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之间的协调工作。
(7)区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指导区重点建设工程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粮食物资系统防汛防台工作,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发放和日常管理;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8)区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船舶修造企业无动力船只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物资应急生产,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9)区教育局:监督指导学校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组织指导学校灾后恢复工作。
(10)区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实施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在启动防汛或防台II级以上应急响应且必要时,负责提供风险区人员和车辆信息。
(11)区民政局:支持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鼓励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防灾救灾活动。
(12)区财政局:按规定筹措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13)区住建局:监督指导在建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等防汛防台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督促指导物业主管单位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台工作;监督指导危房排查和农房安全管理;负责城镇老旧小区及相关低洼区域的改造;指导灾后建设项目和设施建设、灾害评估及灾后恢复。
(14)区交通局:指导公路、水路设施安全度汛;监督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设施的修复,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助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装备紧急运输;配合区公安分局实施公路交通管制;监督指导辖区内有关交通运输运营单位和在建工程做好安全度汛工作。
(15)区水利局:承担实时水雨情监测和水情、旱情预警;承担主要江河洪水预报,协助做好沿海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对洪水、暴雨、台风暴潮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提出防御建议;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指导水利系统防汛物资储备与管理;承担水利工程抢险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6)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组织区级农作物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用安排;调查汇总农业灾情;负责渔船、沿海养殖渔排防台安全监督管理,调查汇总渔业灾情;指导农家乐、渔家乐防汛防台安全管理。
(17)区商务局: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和管理等工作;督促指导重点商场、超市等场所做好防汛防台紧急状态下的停业工作。
(18)区文广旅体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和旅游景区、等级民宿暂时歇业等应急工作;监督指导体育活动举办主体落实防汛防台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洪涝、台风灾害期间相关应急处置和紧急避险工作;指导协同区融媒体中心运行维护农村应急广播。
(19)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期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援和受灾人员心理干预工作。
(20)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指导全区应急避灾设施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指导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工矿企业在防汛防台紧急状况下的停工工作,协助做好无动力船只防台应急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承担区防指的日常工作。
(2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的监测与调控,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2)区综合执法局:协调市政公用领域防灾救灾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运维,维护城市秩序和道路畅通;负责城区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及相关应急排涝,组织实施城区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城市高空构筑物、广告牌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防汛安全。
(23)区大数据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负责防汛防台抗旱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24)开发区管委会:做好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5)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做好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6)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做好辖区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7)区机关事务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区防指的后勤保障工作。
(28)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动态信息报道;宣传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在区防指、区气象局发出暴雨、洪水、台风、干旱等预警信息后,及时向公众滚动播发预警信息;运行维护农村应急广播,确保灾害预警信息传达到户到人。
(29)区城投集团:负责落实所属在建工程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0)区交投集团:负责落实所属在建工程和隧道的度汛措施,负责城市公交系统的防汛防台工作;组织运力做好群众避险转移。
(31)区水投集团:负责落实所属在建工程度汛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2)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台风暴潮、海浪等海洋灾害的预防、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提供风暴潮、海浪的预报预警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技术支撑。
(33)区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台风、暴雨、干旱等灾害性天气进行分析预测并滚动预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旱情监测,并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防旱抗旱作业;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洪水、城市积涝、风暴潮等监测预报预警。
(34)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保障所属电力企业、电力设施防汛防台抗旱安全;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
(35)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监督指导和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36)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37)武警奉化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38)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管理;组织海上搜救。
(39)人保财险:负责指导辖内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灾区受灾损失的保险理赔工作。
2.2镇(街道)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相关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镇级防指办设在农办,由分管农业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镇级防指日常工作。重大灾害应急期间,在上级防指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一个口子统筹”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领导干部包村包户到人工作机制,全面负责本地区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处置和防灾减灾、抢险救援工作。
2.3村(社区)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工作组,在上级防指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相关部门职责
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旱情、城市内涝的监测预报预警,将结果报告区防指,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区防指,并通报有关单位。
3.1.1区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按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实现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进一步细化颗粒度。
3.1.2区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数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区级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和6小时短临预警。
3.1.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海洋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按要求向公众统一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3.1.4海上防台联动预警机制。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建立海上防台联动预警机制,区气象局发布台风消息、警报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联动发布预警。
3.2汛期汛情周报告制度
汛期,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于每周五10时前向区防指报告本周天气情况及预报结论、情势分析、雨水情、灾险情及应急响应行动等。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区防指每周五12时向市防指报告本周信息。
4风险识别管控
4.1风险识别
汛期,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向区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区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镇级防指进行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应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针对性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一对一”明确责任主体,按规定发出预警并报区防指,必要时由区防指统一发送风险提示。
4.3风险管控
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根据区防指风险提示单,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形成风险管控表并报区防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地方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向区防指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防指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害影响地区防指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区防指。
5.1事件分级
5.1.1一般(IV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或台风警报,并预计可能对我区有影响。
(2)区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到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00毫米,并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县江、东江、剡江主干河道控制站或平原河网代表站水(潮)位达到警戒水位,并且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持续减少,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20%。
5.1.2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较严重影响。
(2)区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到8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2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5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县江、东江、剡江主干河道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警戒水位,并根据预报水位仍将上涨。
(4)降雨明显偏少,水库、河网蓄水不足,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2万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30%。
5.1.3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Ⅱ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警报或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严重影响。
(2)区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到10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16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县江、东江、剡江主干河道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接近或部分达到保证水位,并预报将继续上涨。
(4)降雨显著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3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40%。
5.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区气象台发布台风紧急警报,并且台风已经或预计对我区有特别严重影响。
(2)区气象台实测3个以上镇(街道)24小时面雨量达到150毫米,或48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230毫米,或72小时累计面雨量达到300毫米,并且区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水。
(3)县江、东江、剡江主干河道控制站或重要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全面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降雨严重偏少,水库、河网蓄水明显不足,全区饮水困难人数超过5万人或受旱作物面积达到60%。
5.2应急响应行动
应急响应行动主要针对防汛防台工作。抗旱应急响应具体行动,按照区防指防御通知要求和本预案关于干旱灾害应急响应的相关要求执行。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区防指办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值班。
(3)区防指副指挥兼办公室主任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2次报告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日2次报告水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成员单位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8)洪涝台风灾害影响地区镇(街道)每日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9)区防指每日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区人武部组织做好队伍集结准备,武警奉化支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随时进入战备状态,并将准备情况报区防指。
当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对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区农业农村局按上级要求结合奉化实际组织监管各类渔船安全回港或避风,奉化海巡执法大队按规定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防台安全工作,组织海上搜救,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相应管控情况;在安全转移时间节点和全部渔船处于安全区域后,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核报和终报一次,奉化海巡执法大队根据区防指需要进行报告。当区防指启动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后,区农业农村局和奉化海巡执法大队每日6时、14时和19时向区防指报告上述相关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上述部门随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况,并按照区防指命令统一行动,履行职责。
5.2.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视情发布防御通知。
(3)区防指相关副指挥长值班。
(4)区气象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5)区水利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水情和洪水预报结果。
(6)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2次报告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7)区防指视情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员进驻区防指进行联合值守。
(8)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0)区人武部、武警奉化支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向可能遭受较大灾害地区预置队伍,并将落实情况报区防指。
5.2.3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区防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组织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有关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
(4)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值班。
(5)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6)区气象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
(7)区水利局每日至少4次报告水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9)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分管领导和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奉化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奉化分公司等部门联络员进驻区防指,区防指视情调整进驻单位和人员。
(10)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于每日6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和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区防指每日7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2)区人武部、武警奉化支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5.2.4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组织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会商。
(2)区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灾害情势发展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区防指指挥长组织动员部署,区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并连线有关镇(街道)。必要时,提请区委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防指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常务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指。
(6)视情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指导工作。
(7)区气象局每日至少8次报告天气预报,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8)区水利局随时报告水情及洪水预报结果。
(9)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日至少3次报告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监测预报结果,并根据需求实时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10)区防指全体成员进驻区防指。
(11)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分管负责人、组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应急工作组,按照分组要求开展工作。
(12)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于每日6时、10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3)区防指每日7时、11时、15时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14)区人武部、武警奉化支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区防指指令,参加抢险救援行动。
5.2.5当区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警报,台风对我区海域作业产生明显影响时,区农业农村局、奉化海巡大队等涉海涉渔部门,以及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发布海上防台警报;区农业农村局按上级要求并结合奉化实际,组织监督渔船回港避风,确保全部渔船在规定时间节点处于安全区域或安全锚泊;区水利局组织沿海海塘巡查,做好抢险防护准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做好海浪灾害预警;奉化海巡大队按规定启动海上防台应急响应,监督指导管辖水域内各类运输船舶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防台安全工作,做好搜救备勤,按照区防指指令,组织实施执法扣押船舶安全管控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直至应急响应结束。遇突发灾险情和事故,相关单位随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况。
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和各部门响应启动情况,经综合会商研判,区防指可视情启动、调整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其响应等级原则上高于防台风应急响应等级,奉化海巡大队和涉海涉渔部门按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规定实施相应行动,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防台风应急响应规定实施相应行动。
5.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防指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向市防指报告。
(1)县江、东江、剡江主干河道控制站均超过保证水位,同时三江流域重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2)大中型水库有超过防洪高水位。
(3)沿海潮位超过海塘设计水位,同时,沿海海塘出现重大险情。
(4)台风即将登陆并将产生特别严重影响。
(5)有其他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情形的。
在紧急防汛期,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受灾害影响程度和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必要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3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3.1江河洪水
(1)区水利局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水库放水按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遇超标准洪水时,由区水利局提出方案,报区防指同意后执行,相关镇(街道)组织安全巡查管控工作。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镇(街道)及区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镇(街道)及区水利局等有关单位应做好物资装备、人员队伍抢险准备。
(4)当地政府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5)应镇(街道)请求,区防指组织或联系上级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6)有关部门组织制定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并组织实施。
5.3.2台风灾害
(1)各镇(街道)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奉化海巡执法大队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组织监管海上运输船只、渔船和相关作业人员安全回港或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各地和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3.3山洪地质灾害
当区气象局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镇(街道)应当:
(1)加强小流域山洪易发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防范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灾情发生后,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5.3.4水利工程险情
(1)当地防指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小型水库或重要屋顶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区防指会同区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防指请求,上级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5干旱灾害
(1)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采取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跨流域(区域)引调水等措施。
(3)条件允许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4)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经区政府同意,区防指可以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指。
在紧急抗旱期,有关镇(街道)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有权在其管辖区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防指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5.4“五停”应急响应措施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和行业受灾害影响程度,按照预案和市防指、区防指指引细化完善相关行业规定并报区防指备案,必要时果断采取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五停”措施,争取抢险救援时间,确保人员安全。
5.5抢险救援
各级防指负责本地区的防汛防台抢险救援工作,当本地区抢险救援队伍或物资不足时,可以请求上级防指支援;需跨行政区域调拨物资装备和队伍的,由上级防指统一调度,并报上级防指。重大灾害现场应在报请本级防指同意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防指指挥长指定,统一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设立统一的抢险救援物资队伍集结点。根据灾害预报、灾害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向可能受灾重点地区预置救援力量和物资装备。
区防指统筹调度抢险救援队伍和物资、组织专家支援地方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区防指要求,区人武部组织驻奉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区防指统一指挥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救援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各地指挥调度抢险救援力量情况,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上级防指。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重大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有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单位立足于抢早抢小、抓早抓小,组织、督促、指导行业(系统)的抢险救援工作。
负有应急抢险救援职责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当制订完善“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极端情况下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风险隐患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一点一策”防控措施,加强监测预警联动,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指引做好应急救援协同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6信息报送
区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必要时,采用专报形式向区领导报告洪涝台旱重要信息、风险隐患研判及防御工作情况。
各镇(街道)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灾情险情,实现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区防指。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等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将主要特征性数据等基本情况报区防指,区防指各成员单位、镇(街道)在3日内将总结报区防指。
5.7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依法。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必须提前应提前报告上级防指,涉及人员伤亡的应提前逐级报告至市、省防指。
重特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当地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各级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8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高潮和暴雨,启动防台风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结束:
(1)大范围降雨趋停,区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雨及以上降雨过程,且三江主干河道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均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2)区气象局解除台风警报和台风预警信号。
(3)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海上台风警报和海浪灾害警报均解除,可结束海上防台风应急响应。
(4)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镇(街道)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台旱情况,结合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气象局、奉化海巡执法大队等部门预警等级调整和结束,决定变更或结束应急响应。
6灾后处置和灾后恢复
6.1灾后处置
发生台风洪涝重大自然灾害后,按照区政府和区防指的统一部署,第一时间组织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积极救治受伤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受灾人员恢复生产和生活。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商务局统筹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统筹安排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
6.2灾情核查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城乡住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业、生态环境、土地、文物、工商企业等灾害损失,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灾后恢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防指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并支持相关各地抢修恢复工作,修复被损毁的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市政、渔港等工程设施,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以及主要道路通车;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限期修复。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5天内主要道路全面恢复通车。
6.4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要全面复盘灾害防御工作,查漏补缺,并将复盘总结报送区防指,区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区防指备案。当防汛防台抗旱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在实际应对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奉政办发〔202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