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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665566439R/2024-00330 组配分类 专项经费 主题分类 财政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1-04

《奉化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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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农〔2023〕81号) 、《宁波市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财政发〔2023〕1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原则:

(一)规划先行,民主决策。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要立足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有条件,先规划后推行,以村民民主决策为前提,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要因地制宜,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农村公益建设项目,分批、分类组织实施。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资金使用环节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全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本办法实施期间,镇(街道)筛选项目时要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公平性,支持行政村覆盖面达到70%以上。

第四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行政村,镇(街道)负责项目初审推荐、建设管理、指导检查、验收审核及绩效自评,区财政局负责项目审核批复、资金分配和审核拨付、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方向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主要投向原则上是区级建成区及拆迁、搬迁重点区域外行政村。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奖补支出用于支持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中央、市级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上级确定的示范试点任务以及共富乡村集约创新示范建设试点项目,具体按照《奉化区农村综合改革共富乡村试点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财政发〔2022〕76号)执行,中央和市级相关规定有调整的,区级管理办法相应调整。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形式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设项目。农村综合改革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行政村负责组织村民议事,提出项目申请。具体项目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民主程序议定申报。项目申报时有未完成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行政村不得列入财政奖补范围,以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批复后未实施的行政村原则上在项目取消后1年内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  行政村应在申报阶段认真填报项目申报表、投资估算表、绩效目标表、村民议事情况、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如有)等相关资料,并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镇(街道)对行政村申报的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进行初审,选择项目并以文件形式推荐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复审后录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结合上级下达任务数及资金额度,从项目库中择优立项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通过因素法结合任务下达到镇(街道),同时按上年度各镇(街道)的绩效评价结果予以调节。其中按照因素法分配的主要因素为农村户籍人口、行政村个数及项目申报个数。

第十二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应按批复计划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一年。确因项目实施需要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延长建设期限、变更实施主体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一)确需变更主要建设内容的:变更内容不超过计划投资额20%的,由各行政村报镇(街道)审核同意;变更内容超过计划投资额20%的,由各镇(街道)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二)确需延长建设期限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批。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建设的项目将在到期后被取消奖补资格。

(三)确需变更实施主体的,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按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级组织的监督管理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派专人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按要求每季度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同时指导协助行政村做好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档案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村在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都应注重保存原始档案,留下工作开展的痕迹,签名的档案材料不宜采用打印件。在建设前、施工期间、建成后都应做好影像记录,整理提供同一角度前后对比照片。

第四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成后,行政村要及时做好项目总结及项目投入决算审核,并报所在镇(街道)。镇(街道)要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并提出财政资金申请意见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的清算,对验收未通过、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行政村应建立健全农村综合改革项目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行政村应按村务公开要求,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与使用、实施单位、竣工验收等情况,实行全过程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村应及时将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汇编成册,一式三份,行政村留存正本,镇(街道)、区财政局分别留存一套副本。档案资料要求见附件1。根据项目建设特点,目录未列入的相关资料也应一并整理归档。

第五章 财务核算与奖补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村应做好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的财务核算,并自觉接受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镇(街道)上报的申请意见及项目实施验收资料,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

(一)财政奖补标准: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核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核定投资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一般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重点支持项目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核定投资额主要包括工程结算金额、勘测设计费、造价咨询费、招投标费、监理费及其他与工程投入直接相关的零星费用等。征地补偿款等政策性费用不列入核定投资额。如核定投资额少于计划投资额,同比例扣减奖补金额,如核定投资额高于计划投资额,不再追加奖补金额。

(二)资金拨付结算: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已立项并开工的,可按计划补助金额的50%申请预拨奖补资金;已完工并能提供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可按计划补助金额的80%申请拨付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工程结算审核价);已完工并能按规定提供全套项目归档资料的,按应补助金额的100%办理奖补资金清算。

申请财政资金拨付应填报《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拨款申请表》(附件2)及《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工程进度申报表》(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发文下达项目所在镇(街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镇(街道)应将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按规定合法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行政村,同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每年以抽查形式开展农村综合改革项目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年度实施项目的30%。区财政局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对本区上一年度资金使用、项目管理、产出效果等组织开展区域绩效自评和项目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综合改革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财政部门、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村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奖补资格或收回财政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办法实施期限至2028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奉化区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财政发〔202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档案目录.doc

             2.农村综合改革项目拨款申请表.xlsx

             3.农村综合改革项目工程进度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