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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3-150037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3〕44号 发文日期 2024-01-04 成文日期 2023-1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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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7日

宁波市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警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镇(街道)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供需调查

3.3  警情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2  统筹响应

4.3  分级响应(预警调整)

4.4  响应终止(解除)

4.5  响应升级

5  应急保障

5.1  地方粮源保障

5.2  粮食供应保障

5.3  市场秩序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困难对象保障

5.6  社会治安保障

5.7  舆论导向保障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与反馈

6.2  费用与清算

6.3  恢复与重建

6.4  奖励与处罚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维护更新

7.3  培训演练

7.4  解释部门

7.5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监测和防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因素引起本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和市场粮价稳定,提高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应急保障能力,确保全区粮食供应安全,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宁波市粮食应急预案》《奉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即将影响我区粮食市场正常运作的粮食应急状态,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急处置行动。军粮安全供应应急处置参照此预案。

1.4  警情分级

根据粮食供求、市场波动状况和粮食供应应急处置需要,粮食安全应急状态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Ⅵ级(一般)四个等级。

1.4.1  Ⅰ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全省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省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2  Ⅱ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

在宁波市范围或省内大中型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3  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

宁波市范围内内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宁波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4.4  Ⅵ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

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在粮食事权范围内(中储粮、省储粮、市储粮、地储粮),负责本地区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1.5.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增强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粮食市场的供求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1.5.3  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部门要积极沟通协调,健全完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5.4  依法规范,权责一致。坚持依法行政,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常规管理的关系。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在紧急情况下,按照有利于事态最小化原则,控制事态扩延。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粮食安全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和镇(街道)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成立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粮食供给应急时期的处置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区供销社、区农商集团、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奉化海关、国网奉化供电公司、农发行奉化支行等单位相关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掌握粮食市场形势,经区政府同意后,具体实施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2)部署全区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对各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置行动的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上级政府、粮食安全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向驻奉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审定和批准应急粮源组织、调拨、加工、供应、运输事项,协调及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5)本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状态升级或者没有收到预期效果,经区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进行调控。

(6)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府办:负责做好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应急小组的协调工作,协助区粮食安全正副总指挥做好应急时期指导工作。

(2)区委宣传部:牵头做好各宣传机构的舆论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好有关政策,并加强舆论导向,消除群众恐慌心理。

(3)区发改局:负责粮食供求形势的分析,批发市场粮价监测和管理,研究制定价格调控和干预措施方案,供区政府决策;具体落实调控粮源、应急加工、应急供应措施,认真协调衔接粮食购销、储备和调配各环节;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制订全区粮食产、销、调宏观计划;负责储备粮库存数量和质量安全;承担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区公安分局:负责应急处置行动中粮库和粮食调运的安全保卫,维护粮食应急供应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负责粮食运输特许通行安排和交通秩序维护;负责为区粮安办口粮供需平衡调查工作提供城乡人口和外来人口的登记数量。

(5)区民政局: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负责提出特困人口粮食供应的对象及补助办法。

(6)区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和相关涉粮补贴资金的筹措、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为粮食安全预警监测、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7)区交通局:负责落实区域内外运输车辆,紧急情况下的运粮车辆组织征调,做好相关粮食运输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8)区水利局:负责水库、山塘除险加固;配合做好城乡旱涝灾害应急措施。

(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恢复粮食生产的组织实施,并提出布局计划和具体措施;负责小型农田水利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粮食生产领域的节粮减损工作。

(10)区商务局:负责配合区发改局组织协调应急粮源调度工作;做好反食品浪费和“文明餐桌”等相关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应急处置,防止事件扩散而引起抢粮苗头;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视条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检测和鉴定。

(1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粮食加工、销售环节和成品粮储存的粮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反食品浪费相关工作。

(13)区统计局:负责与粮食安全应急处置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统计、调查监测工作。

(14)区综合执法局:根据粮食物资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配合区发改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移交的涉粮领域案件行政处罚工作。

(15)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区属涉粮国企党建;协调区属国企加强粮食应急保供能力。

(16)区供销社:负责做好化肥应急保供工作;负责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运行工作。

(17)区农商集团:根据区域内口粮消费特点,不断优化应急粮品种结构,不断完善应急供应网络和加工体系,加快建立政府自有的应急加工厂,并投入使用;协助区发改局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1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全区恢复粮食生产所需的耕地保障,并提出具体保障措施。

(19)区生态环境分局:粮食生产恢复前期,报告粮食生产功能区及其他耕地的土壤污染情况。

(20)奉化海关:应急期前后,区域内如有进口粮食,及时做好各环节的疫情防控及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21)国网奉化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应急粮食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

(22)农发行奉化支行:负责全区粮食收购和受政府委托外购粮食所需资金的协调和供给保障。

(23)区粮食购销公司:执行区发改局粮食市场调控指令及相关应急保障后勤工作。

(24)各镇(街道)粮食安全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市场秩序,报告粮食供求动态,协同区统计局、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核实本辖区内的应急供应对象,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供应。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公室作为日常事务运作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2.2.1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参照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置)。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区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指挥部指示,联系成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具体开展应急处置措施。

(3)开展综合事务工作,修订应急预案和上报相关信息,部门协调和上下对接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处置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应急处置行动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街道)粮食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建立相应的粮食安全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任组长,有关科室(办、所)负责人为成员,组织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粮食市场秩序,核实事件,报告粮食供求动态,协同区民政局、区统计局核实本辖区的应急供应对象,并组织实施应急粮食的供应。各镇(街道)粮食安全领导小组归属区指挥部统一领导。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负责对国内和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情况,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设立零售价格“安全警戒线”,保持市场粮食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当监测到粮食价格波动逼近“安全警戒线”时,及时报告,发出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实施市场监测,加强信息整合,实现监测现代化,达到信息共享。

各镇(街道)根据所辖实际,也要对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实行实时监测,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供需调查

区发改局会同区统计局不断加强和提高全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区粮食产需供求情况。通过分片区、分批次实地调查,了解和掌握区内外粮食供求动态,为区政府制定粮食生产、购销和调控政策措施提供正确依据,切实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3.3  警情预报

区发改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水利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逐级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1)发生台风、洪涝、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粮食价格波动逼近或超过“安全警戒线”,价格监测和执法后暂时无法回归的。

(4)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按以下程序响应。

4.1.1  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立即报告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指挥部实现现场集中联合办公。应急时期,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由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承担。

4.1.2  区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人员赴现场进一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全面掌握事态发展趋势。

4.1.3  按照预案要求紧急部署应急供应的具体措施,以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流程开展具体处置行动。

4.1.4  研究响应等级,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4.2  统筹响应

发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必须作出应急响应,同步了解情况、迅速汇报、果断处置,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波动范围。如遇周边县(市)区发生市场波动,在接上级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筹划粮食供应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应急指挥、执行措施、统筹协同,共同尽快平息事态或减轻市场波动程度。

4.3  分级响应(预警调整)

4.3.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决策和调度,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区指挥部确定的应急措施。

(1)进入Ⅰ级、Ⅱ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省、市指挥部办公室。

(2)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省、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2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

4.3.2.1  预案启动及信息上报

出现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指挥部必须立即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有关情况,负责启动本预案。

4.3.2.2  应急处置

本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要根据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应急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障供应。

(1)指挥部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省、市粮食安全应急指挥部通报情况。必要时,区委宣传部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和市民紧张恐慌心理。

(2)根据需要动用区本级地方储备粮。向区政府请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级、库存和进出库成本、销售价格;动用本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储备粮调拨、加工供应、市场销售、低价供应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供应不足,需向外采购的品种、数量、质量、购销价等;动用本级储备粮或区外采购的资金、费用、补贴测算和来源安排。动用本级地方储备粮由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区发改局负责本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责计划具体执行,明确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3)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如动用本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上级储备粮支持的,由区发改局向区政府提出方案,区政府提出申请,报上级政府批准。

(4)经区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贴、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必要时在重点地区(粮食应急供应点或避难点)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区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②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市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4  响应终止(解除)

4.4.1  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分析和判断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动态态势,当居民抢购粮食情况消失,粮价趋于稳定或回落,可建议区指挥部终止应急供应。

4.4.2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后,终止粮食安全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4.5  响应升级

当Ⅳ级(一般)应急响应难以控制区域内粮食安全事件,事态具有扩大苗头,第一时间内上报至宁波市政府,并建议响应升级,由宁波市指挥部统筹实施。

5   应急保障

5.1  地方粮源保障

5.1.1  地方储备粮。区政府必须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落实到位(包括应急成品粮),财政条件许可时,可适当增加地方储备粮规模。要求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均衡轮换、常储常新、保质保量,合理调整口粮品种结构,增强应急供应能力。

5.1.2  商品周转粮。根据宁波市政府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的基础上,建立弹性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由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根据包干经费、轮换需要、收购情况和市场行情自主决定商品粮库存数量。

5.1.3  应急成品粮。根据宁波市要求,确保应急成品粮储备到位,同时针对不断增加的缺粮人口和区内外来人口,视情况逐步增加应急成品粮储备,主要用于紧急情况下的特急供应和调剂供应,预防重要区域出现脱销断供。

5.1.4  组织后续粮源。当粮食市场波动而且分析预测波动范围扩展、延续时间较长时,必须紧急组织后续粮源,重点保障成品粮。一是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在稳定粮食市场中的主导作用,利用产销合作和购销经营的互助渠道,积极采购,快速调运,增强政府调控手段;二是紧急发动和指导多元经营主体组织粮源,增加有效供给,平时以政策鼓励和支持粮油经营企业外购,并建立稳定的基地订单渠道;三是如果发生供求严重失衡,短时间内难以稳定市场,由区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争取上级储备粮支援我区。

5.2  粮食供应保障

5.2.1  建设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区发改局应当掌握、联系并扶持区域内一些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一定规模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为体现责任和利益同担同享,在一般情况下,区发改局要协调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向应急加工协议企业给予储备粮轮换销售、粮食储存、转运等业务倾向,以资鼓励,达成紧密合作和互惠互利。

5.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主要渠道:采取国有粮食企业直接供应或委托代供措施,执行居民口粮应急供应任务。辅助渠道: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并认定一批信誉良好的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粮食应急供应补充网点,一般情况安排专项经费,每年给予一定奖补,以资鼓励。

5.2.3  明确应急加工和供应网点的权利和义务。区发改局要与指定的应急加工企业签定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为增强社会责任感,应急加工、供应网点采取统一挂牌明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加工、供应企业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优先加工和供应。但因应急加工和供应对企业和个人带来费用增加或损失的要进行合理补偿。

5.3  市场秩序保障

5.3.1  粮食市场监测和价格监管。区发改局负责对粮食批发市场、主要零售粮店、连锁超市的粮食销售情况进行监测,了解掌握粮食购销流向、库存情况、价格动态、居民反映。督查蓄意制造紧张氛围、惜售粮食和囤积库存情况,配合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查处扰乱市场行为。负责市场粮价监测,分析粮价动态,研究价格调控措施,制定粮价“警戒线”,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按照《价格法》规定,限定批零差价,实行限价和提价申报、备案,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5.3.2  粮食市场秩序监管和维护。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在粮食市场波动期间,要对粮食批发、加工、零售加大检查力度,扩大检查范围,宣传依法经营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假冒伪劣、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哄抬粮价等行为,严防劣质粮油入市。

5.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有关部门要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区交通局要在区粮安办指导下向区发改局推介相关优势运输单位。区公安分局要根据突发情况实际,对粮食运输车辆和运行线路进行临时特许通行安排,保证粮食运输通畅和及时。

5.5  困难对象保障

当市场粮价大幅上涨,影响社会救济和低保人员正常生活时,视粮价上涨增支情况确定补贴水平,由区民政局和区人力社保局核定人员,研究办法,发放临时补贴,稳定局部形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安排。

5.6  社会治安保障

当粮食市场发生异常波动时,区公安分局要认真部署社会治安维稳工作,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对群众集中抢购粮食产生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进行疏导和劝解,尽力消除矛盾激化隐患,切实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而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对制造谣言、蛊惑人心、寻衅滋事的不法分子,要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5.7  舆论导向保障

坚持实事求是、正面引导原则,及时向广大群众公布真实情况,努力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区委宣传部要及时部署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区发改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舆论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促使群众及时了解真实情况和政府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尽快稳定群众思想情绪和社会秩序。

6  后期处理

6.1  评估与反馈

各成员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和反馈行动效率,对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反馈修订意见,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6.2  费用与清算

6.2.1  区发改局对应急处置中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包括成品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进行全面核实,对采购、出库、加工、供应的粮食进行全面清盘,核定价差和费用。同时对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的延伸费用和损失补偿进行结算,及时向相关企业和个人完成清算和补贴补偿。

6.2.2  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局核实的价差、费用和损失补偿情况,经确认后,在一个月之内给予清算和拨补。

6.2.3  农发行奉化支行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和国有周转库存的贷款资金,及时进行清理回笼,保持粮钱库贷一致。

6.3  恢复与重建

区发改局要根据库存粮食动用情况,及时研究补库措施,采取增加粮食收购和积极外购等措施,第一时间补充地方储备粮、商品周转粮和应急成品粮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区农业农村局要研究粮食增产、促进粮食生产措施,充分挖掘粮食生产潜力,提高粮食自给率水平,确保粮食产能,坚决制止弃耕抛荒、非粮化行为。

6.4  奖励与处罚

对参加粮食安全应急处置行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中消极对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7  附则

7.1  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区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7.2  维护更新

本预案由区发改局牵头制订,报区安委会审核,区政府批准实施。为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同时配套完善《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相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发展和变化,将修订和改进意见随时反馈至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完善本预案。

7.3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学习应急预案,创造条件培训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应急预案模拟演练,形成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工作机制,增强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能力,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

7.4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粮食安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奉政办发〔2021〕32号)同时废止。

奉政办发〔2023〕4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