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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260XR/2024-00573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农业、畜牧业、渔业,旅游
发文字号 堰政〔2024〕1号 发文日期 2024-01-05 成文日期 2024-0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大堰镇

大堰镇农文旅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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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方针,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对招商引资、休闲农业、全域旅游的发展要求,以建设“乡愁连山、云上大堰”为目标,推动农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促进农业农村共同富裕,充分发挥产业扶持政策的引导作用,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招商引资

为鼓励村集体、个人参与招商引资,对引进实际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别给予项目引进者奖励人民币5000元、6000元、8000元、10000元。

第二条  加快推动规范化农业产业发展

1.加强新兴优质农产品引种开发力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我镇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方向的新增名特优新品种(第一个主动申请),种植粮食油料作物10亩及以上,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10亩及以上,茶叶连片种植5亩以上,每亩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推进农产品放心示范基地创建。推行农业生产基地环境清洁化、生产标准化、品质安全化建设,基地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采用自然农法、酵素农业或有机栽培方式等新型农业技术,质量安全水平高、示范带动能力强,经镇农办验收合格并授予“放心示范基地”称号,每亩每年给予0.1万元奖励,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3.鼓励开展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聚焦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对新获得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主体,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通过复查换证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4.挖掘高山中草药种植潜力。引进高价值类中草药种植的经营主体,土地相对连片3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5年及以上,给予核定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000元/亩补助,且总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主体新增种植面积达到起补规模要求的,可再次申请补助,申请补助面积按种植总面积减已补助面积核算,非头茬的不予补助。(其中,灵芝种植面积不受限,种植对象为村集体的最高不超过4000元/亩补助,其余条件不变)

第三条  加强大堰高山特色品牌营销

1.加强“云耕大堰”品牌宣传推广。对产业发展位于宁波、奉化主城区的农产品实体经销网点,门面使用“云耕大堰”LOGO且大堰农产品占其销售种类的60%及以上,门店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每年给予4万元奖励;门店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每年给予8万元奖励。农产品实体经销网点开设大堰农产品销售专柜(柜面面积3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显著的“云耕大堰”LOGO标识,经镇农办审核通过,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

坚持走出去战略,对积极参与市级以上各类展会、设立展位以“云耕大堰”品牌推广为主的各类涉农主体,凭支出单据经镇农办核定后,给予每次2000元奖励,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次/年。

2.鼓励开展优质农产品竞奖评优。大堰高山优质农产品获“浙江农业之最”或省级及以上金奖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获省级及以上银奖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宁波市级金奖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获市级银奖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度同一产品多次获奖,按最高获奖级别发放奖励。

3.提升大堰农产品公用品牌价值。鼓励经营主体推广使用大堰农产品公共品牌。对使用“云耕大堰”品牌,且产品质量符合要求、产品包装符合品牌制作规范的,予以核定投资额的20%、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  鼓励发展民宿经济

1.鼓励民宿争先创优。根据云居大堰标准,经镇旅游办验收认定后,对评上云居一品(根据细则)的民宿、客栈、酒店(参照云居一品)最高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促进民宿产业发展。新落地的民宿、客栈、酒店项目,投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额以项目统计入库后实际产生投资额为准),按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发展特色餐饮

鼓励各民宿、餐饮单位作为展示大堰食旅的窗口,持续扩大“大堰十大碗”的品牌影响力,对有固定商号、店名,且正式营业使用满1年以上,经镇旅游办验收认定后,对于符合“大堰十大碗”特色美食企业(示范店、体验店)评定标准的民宿餐饮单位,最高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六条 支持引进研学机构

鼓励机构来堰开展研学活动。对年接待量3000人及以上的机构,奖励交通补贴费10元/人,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年接待量最多的机构,且接待数在5000人以上的,予以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单家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住宿经济

鼓励团队来箭岭环境学习中心开展多日游。对年入住100间及以上的机构,奖励房间补贴费20元/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着力提升ip旅资

鼓励景区村庄、企业个体等挖掘旅游产品或旅游景点。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手工艺、特色餐饮文化、网红咖啡茶吧、田园景观等发展成旅游产品或旅游景点,根据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不包括政府投资),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创新宣传媒介

鼓励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小红书等新媒体上以原创作品宣传推介大堰旅游产品、农产品、城镇形象、弘扬正能量的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影响的,经认定后奖励2万元,同一件作品在不同的宣传平台上累计奖励不超过6万元。

第十条  开拓发展节旅经济

鼓励景区村、农场主体、民宿业主、户外公司等组织开展旅游节庆活动,承办体育赛事。对于自主举办或承办文艺汇演、体育赛事、音乐节庆、研学课程等文旅活动,单日吸引到场人数超过100人、同家单位年举办频次达到6场以上、累计吸引到场人数超过500人的以及其他得到较好社会效应的活动,经镇旅游办认定后给予2万元-10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培育乡村人才队伍

鼓励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专业艺术人才、青年创业团队等人群返乡创业,对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来大堰参与管理民宿、书吧、茶吧、文化创意园、创客空间、农旅基地等旅游产业的个体或团队,管理时限每年达到10个月及以上,给予每年每人2万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拓展旅游客源市场

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来大堰旅游,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奖励。年度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每人奖励3元;年度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每人奖励4元;年度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每人奖励5元,单家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组织游客来大堰旅游,并入住在大堰民宿、客栈,达到一定数量后给予住宿奖励,年度合计500间以上的(非节假日),奖励10元/间,年度合计1000间以上的(非节假日),奖励12元/间,单家旅行社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微改造精提升行动

为认真落实省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会议精神,聚焦做好旅游“微改造”的“绣花”功夫,推动资源统筹、点面结合,对当年A级旅游景区、景区村、民宿酒店等旅游相关产业扩容提质,围绕业态打造,服务质量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等内容,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镇旅游办验收认定,根据投入建设资金进行补助,最高奖励不得超过项目投入20%,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有关事项

(一)本意见奖励或补助的对象为在当地从事生产、运营、经营的主体,以及外地旅游社、研学机构、推广云耕品牌等企事业单位。

(二)对我镇农业旅游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项目,经认定后可实行“一企一策”,项目在“一企一策”政策享受期内,不享受本意见。

(三)申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向镇相关负责部门备案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否则不予享受本意见相关政策。

(四)本意见奖励的项目均需经镇班子会议最终认定。

(五)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必须合规经营并照章纳税,企业在享受政策兑现时须签订承诺书,如有违法经营、中途迁出、非正常注销或变相歇业等行为,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五)对于单一项目,各类补贴总和不得超过实际支出的50%;各类项目申报时需提供真实有效台账记录,不得作假,否则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六)本意见试行之日起,原《大堰镇加快推进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两年。

政策解读:重点政策解读:《大堰镇农文旅融合发展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