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监测站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20 10:10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天峰路66号1号标准厂房(东边)。

第三条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是经奉化区委编办批准,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负责对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情况实施监督,做好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负责区级以上环境监测自动站和监测网络的运维管理;承担上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下达的监测任务,按要求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编写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的分析和研判,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提供生态环境状况分析报告,承担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各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支撑工作;完成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第六条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站长、副站长;

(三)审核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中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党组领导下,成立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第三党支部(以下简称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肩负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党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单位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共属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站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办公会议由综合室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在核定的职数内,由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层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管理层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管理层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3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

(一)综合室,职责:

协助站管理层和关键岗位人员做好站的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综合协调、技术运作工作等管理工作;负责维护本站的形象、信誉、公正性;负责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在本站的推进和运行监督工作;负责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首次、复查、扩项等申报工作;负责资质认定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查(内审、监督检查、扩项评审、复审)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本站管理评审的组织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体系各岗位的履职要求;负责站资质认定管理体系的关键人员变更、项目变更、方法变更的协调和上报备案工作。

(二)水室,职责:贯彻执行本站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按年度计划和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完成监测工作;负责本室技术业务和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本室人员参加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标识、维修、停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以及新购仪器的选型调研工作;负责本室新开展项目的调研工作;负责本室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校核工作;负责本室质量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评审;负责本室监测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和标准物质的验收;负责本室的技术业务培训、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工作。

(三)气室,职责:根据工作任务,制订采样计划,报站领导审批并实施;按采样计划进行现场监测和采样工作;做好现场采样仪器的校准、使用登记、期间核查、维修记录、维护保养、仪器报损等工作;负责本室技术业务、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本室监测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和标准物质的验收;负责应急监测的采样和现场监测工作;负责本室的技术业务培训、质量管理、质量控制工作;负责本室人员的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做好本室仪器的保管、校准、使用登记、期间核查、维修记录、维护保养、仪器报损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共属于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站办公会议和党支部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审查(核准)。

(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是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关于《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说明

本单位于2022年6月15日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环境保护监测站事业单位章程》,现就有关制定问题说明如下:

一、章程制定的必要性

事业单位章程是事业单位为确保实现社会公益目标,依法制定的关于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在事业单位内部治理中起到纲领性作用,是事业单位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实施监督评估的重要依据。章程管理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重要内容,是推进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事业单位治理能力和管理水平,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章程制定过程和法律依据

2022年5月,根据我区统一部署和要求,把章程制定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学习研究相关文件规定,成立章程起草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章程制定工作。2022年6月,完成了章程(草案)制定,分别征求单位内部、举办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反复推敲,修改完善。6月20日,章程(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月23日,提交党政决策机构审议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和登记事业单位登录浙江省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管理机关核准,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向单位内部或社会公开。

章程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

三、《章程》的框架内容

章程分八章43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6条),包括制定(修订)《章程》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单位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来源、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等。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7条至9条),包括事业单位及其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职工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章,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10条至18条),包括党组织的职责定位、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议事决策机构和制度、与群团组织关系等。

第四章,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第19条至28条),包括行政机构和人员配备、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等。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29条至35条),包括日常经费来源、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接受、使用规则与办法等。

第六章,章程制定和修改(第36条至37条),包括章程制定(修改)程序及修改情形。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办法(第38条至40条)

第八章,附则(第41条至43条),包括需要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解释权及生效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