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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9628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4〕27号 发文日期 2024-12-26 成文日期 2024-1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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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决策程序,落实建设主体责任,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根据《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20〕55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合审查制度,联审会议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评审中心、区营商办、主管部门(指区级管委会、部门、镇、街道,下同)和建设单位参加。

区发改局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变更管理和监督,组织重大、较大变更方案联合审查、核定。

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费用监管和预算审核,协同区发改局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区评审中心负责对变更项目的造价进行评审,协同区发改局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区营商办负责对变更项目招投标进行审查,协同区发改局做好对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区审计局派员列席联审会议。

区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重大、较大变更技术方案及必要性审核审查,区教育、卫健、民政、文旅等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变更的业务指导。

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变更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工作,按合同约定对变更费用审批,组织变更的实施。

第四条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图施工。工程施工招标前,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咨询机构等相关单位或专家仔细审查施工图,完善施工图设计,减少工程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有利于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全寿命周期成本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变更范围及类别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1.工程设计变更;

2.材料与设备的调整;

3.建设规模和标准的调整;

4.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5.工程量和工程费用的增减;

6.暂定价的签证;

7.其它有充分理由的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

1.重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含)以上,或投资增减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2.较大变更:工程单项变更投资增减额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且未达到重大变更的。

3.一般变更:除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以外的变更。

第七条  招标时为暂估价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履行法定招标程序,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采购。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在工程投资不突破概算前提下办理审批。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建设单位应建立变更台帐及概算执行跟踪制度,累计变更引起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的,超概算部分的变更均按重大变更程序办理,并执行《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工作流程》(奉发改〔2024〕6号)。

2.发改局会同财政、评审中心对报批时间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对工程变更合理性、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工程变更资金平衡表,分析对比概算执行情况,按批复的概算进行总额控制,当发现该时间点形象进度投资造价超过相应概算时,暂停本次变更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先办理概算调整手续,再继续办理变更程序。

第三章  项目变更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按照“先审批、后实施”、变更方案分级审批的原则实施。

第十条  项目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变更方案提交联审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初审,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中,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变更方案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奉化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见附件1);

2.项目变更方案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含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及目前进展情况)、招投标情况、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3.项目变更联系单,联系单需经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

4.设计变更应附变更设计图和说明,并由设计人员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涉及施工组织变更等技术性较强的,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意见,并附专家评审意见;

5.项目变更预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变更程序按不同变更类型分级审批。

1.重大变更方案报区发改局后由区发改局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并委托区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上报的变更预算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审查同意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专题会议纪要、变更事项审批表(附件1);若工程单项变更引起投资增减额超过合同价20%(含)以上且投资增减额在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或工程单项变更投资增减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区政府审议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事项审批表。

2.较大变更方案报区发改局审批,区发改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事项审批表。

3.一般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集体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事项审批表,变更审批表15个工作日内报区发改局备案。一般变更未按时报区发改局备案的,引起总投资变化超过概算的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重大变更和较大变更原则上需实地踏勘,由区发改局组织联审会议成员单位实地踏勘,并签署《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附件2)。

第十四条  为加快项目推进,经现场踏勘同意变更的,建设单位可根据现场踏勘意见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为确保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的情形的应急情况时,建设单位可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应急措施,边实施边报批,并在15个工作日提交相关审批材料,报批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及现场情况说明。

第十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汇总事后变更项目清单,定期通报给区纪委监委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变更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变更方案经区发改局审批同意或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按工程量完成情况支付不超过合同约定支付比例的工程款,变更方案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审查意见明确的控制金额。

第十八条  项目变更费用结算按下列方法计算:

1.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执行。

2.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价格的,按合同明确的组价原则及相关的计价依据计算。

第十九条  由于项目变更引起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和措施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由于项目变更发生的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变更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落实项目变更审批管理,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变更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切实履行本部门本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变更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变更手续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招投标及签订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项目变更事项按本办法执行。凡未按本办法实行变更审批的,均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审核结算时,不得计取。

第二十三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造成项目投资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失责单位计取费用的基数。对有严重过失的责任单位,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项目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不得在项目变更中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由此造成的突破概算、延误工期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二年。《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20〕5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区国有企业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工程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区国资管理中心参加区国有企业非经营性项目工程变更方案的联合审查。

附件:1.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事项审批表

   2.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现场踏勘表

奉政办发〔2024〕2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