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编号: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公示

当事人:宁波奉化跃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旭宇,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

经查实,2019年1月起,当事人宁波奉化跃盛置业有限公司通过拍卖取得位于溪口镇畸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61828平方米。2019年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7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8月取得施工许可证。为方便项目施工,当事人超出土地使用权范围占用土地建造进出口道路和西侧道路、绿化,2019年9月完成硬化、土地清理。经宁波市奉化区规划测绘设计院现场勘测,总占用土地面积为1168平方米。经与奉化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局部图核对,所占的737平方米土地位于奉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的431平方米土地位于奉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套合《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土地利用现状图(2018年变更局部图)》,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157平方米、果园39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97平方米、有林地395平方米、其他林地22平方米。

当事人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建造进出口道路和西侧道路、绿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

对照违法前土地利用现状图,因当事人所占土地现状为水田、果园、农村宅基地、有林地、其他林地,依照《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土地类序号3规定,占用农村宅基地属于违法情节较轻、占用果园、有林地、其他林地属于违法情节一般、占用水田属于违法情节较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订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68平方米土地;

2.责令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奉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431平方米土地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位于奉化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737平方米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根据违法情节较轻从轻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97平方米农村宅基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1970元;罚根据违法情节一般处罚,对非法占用的397平方米果园、395平方米有林地、22平方米其他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6280元;根据违法情节较重从重处罚,对非法占用的157平方米水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4710元;总计22960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