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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80014W/2024-13645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发文日期 2024-03-01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提升,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3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228号区政府东大院6楼(邮编:315502)。

    联系人:刘杨,联系电话:0574-89285308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日

    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

    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题,培育壮大战略新兴产业,鼓励企业创新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提升,根据《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70号)、《宁波市奉化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奉党办〔2021〕37号)特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以下简称“风险池”)。为加强风险池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代偿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存入风险池账户(基金账户名称为: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科技信贷风险池专户),合作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不实际出资,风险池专户开户应按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主要用于因科技信贷授信产生损失的代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

    (1)在奉化区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重点支持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区两级人才项目企业、“小而美”苗子企业、产值2亿元以下高新技术企业、一事一议引进项目,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首贷户。

    (2)企业经营稳定,申请贷款当年应无严重侵权、纳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实际控制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用记录由贷款银行审核确认。

    第二章  科技信贷风险池

    第五条  风险池实行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坚持“自主申请、择优推荐、平等合作、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风险池规模以1500万元代偿资金为基数。视贷款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增加拨付的,专款专用投入风险池。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风险池资金额度20倍的比例放大,专门用于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

    第七条  风险池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其产生的所有利息收益专项用于代偿风险池项下贷款所产生的损失。

    第八条  风险池项下贷款承贷银行为“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协议”合作签约银行,贷款担保(保险)机构为区内担保(保险)机构。

    第九条  贷款发生损失时,担保(保险)机构、风险池、放贷银行按4:4:2的风险赔付比例承担相应净损失,风险池赔付的上限为年度风险池资金累积总额,代偿金额根据具体合作协议执行;年度风险池资金偿付归零后,由担保(保险)公司和放贷银行按8:2的风险赔付比例承担相应净损失。

    第三章  风险池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纳入风险池管理的贷款,科技贷款利率不高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担保(保险)机构担保费不超过担保额的0.5%,保险费不超过担保额的1.5%,单家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一条  风险池资金的运作程序。

    (一)企业向区科技局递交《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申请表》,区科技局对该企业是否符合科技贷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将是否允许其纳入风险池代偿范围情况反馈给相关担保保险机构和贷款银行。

    (二)担保(保险)机构和贷款银行分别对申请企业进行保前、贷前审查。

    (三)申请企业通过保前、贷前审查的,担保(保险)机构和贷款银行在《纳入风险池管理贷款企业资格认定表及风险匹配函》上盖章确认,并在批准贷款前交区科技局备案。

    (四) 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贷款管理

    贷款各相关方应按以下要求管理贷款:

    (一)该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购买设备和原(辅)材料、生产条件改善、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如有违反资金使用用途,贷款银行根据贷款协议有权提前收回该企业的贷款。

    (二)贷款期内贷款企业发生严重侵权、纳税犯罪、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一般突发以上环境违法事件,贷款到期后不再续贷。

    (三)各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积极沟通,及时掌握企业情况,贷款银行应按季向协议各方报送科技信贷基本信息,以便于共同了解运行情况,完善管理措施。

    (四)贷款银行和担保(保险)机构应加强贷后管理,审查贷款用途真实性、跟踪贷款实际去向,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企业的信用情况变化等进行检查和监控,跟踪了解企业发展和运营情况,提高信贷风险池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贷款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应按照以下方式由协议各方按相应比例给予代偿,具体代偿方式以合作协议为准。

    (一)担保贷款发生逾期时,放贷银行在贷款本息逾期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通知区科技局、担保(保险)机构。担保(保险)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先行向放贷银行代偿逾期贷款本息的80%,放贷银行承担逾期贷款本息的20%的风险损失。

    (二)符合风险池代偿条件的担保项目由风险池承担逾期贷款本息的40%。满足风险池用款条件时,由担保(保险)机构向区科技局提出《奉化区科技信贷代偿基金申请表》,区科技局应在担保(保险)机构提交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资金拨付给担保(保险)机构。

    (三)区科技局每年承担赔付的上限为年度风险池资金累积总额,代偿金额根据三方合作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风险池项下贷款由贷款风险池和担保(保险)机构履行代偿义务后,其债权由贷款风险池和担保(保险)机构按代偿资金出资比例享有。债权追偿权由担保(保险)机构行使,担保(保险)机构需每半年向区科技局提交追偿进度报告,追偿债权所得在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优先用于归还担保(保险)机构超出风险池代偿的代偿部分,然后用于补充风险池。用于补充风险池的追偿所得由担保(保险)机构在追偿到账后五个工作日内打入风险池账户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担保(保险)机构和贷款银行报送贷款资料严重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合作协议、取消代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企业虚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贷款资料、恶意骗取贷款造成风险池资金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风险池资金存放银行优先在合作银行中按竞争性机制选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原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风险池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0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任何意见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