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65号

编号:甬奉自然资规罚决字〔2023〕第000065号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公示

当事人:*伟,公民身份号码:3****************5,住址:宁波市奉化区*******。

经查实,当事人*伟于2023年10月12日至10月15日期间,在奉化区莼湖街道四联村白沙树岗地块非法开采山砂擅自开采山砂资源,用于出售至莼湖街道马夹岙村砂场。根据砂场送货单显示,共出售75车2768.8吨。当事人与砂场双方约定售价36元/吨,当事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所得共9967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矿产资源类序号19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99676.8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29903元,罚没款共计129579.8元。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