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1716 | 组配分类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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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6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指南】关于做好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做好我区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按照《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4〕8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引导农户采取秸秆综合利用、深耕整地、化肥减量、施用有机肥、有效管护等措施,主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实现“藏粮于地”总体目标。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依据
(一)补贴范围
各地原则上将区域内一周年内耕作一季(含)以上作物的耕地(含国有农场和政府新围垦的耕地)统一纳入补贴范围。
统计周期:原则上从2023年4月底至2024年4月底(具体统计周期一般以各地补贴面积申报村级公示日前推一周年)。在统计周期内经营户变更的,受益方为最新的经营户。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
实行“种地得补贴,不种地不得补贴”原则,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合同约定补贴资金受益方的从其约定。
各地原则上以确权耕地面积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未完成确权的以二轮承包面积作为依据。没有承包权证的耕地,以及现状为耕地且实际种植的,经村社鉴证并公示,作为补贴依据。
(三)有以下情形的不得享受补贴:
1.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2.已作为畜牧(含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3.花木地、果树地、草皮地及其间作轮种地。
4.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5.非农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正常流转种植且有表土剥离计划的除外。
6.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7.经营户存在破坏耕地行为的耕地。
(四)其他
1.全区统一实行年度单轮补贴,不计算耕地复种面积。
2.对于难以确定补贴范围、种植类型和补贴对象等特殊情形,由农业农村部门解释定义。
三、操作流程
(一)工作部署。各镇(街道)收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建立组织机构,填报工作人员联络表(详见附件1)。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镇村公告栏等多种手段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政策及相关要求告知全体农户。
(二)农户面积申报和村级审核(2024年3月30日前)。接到工作通知后,各镇(街道)、村社应及时组织农户申报。3月30日前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补贴。
1.农户初次申报时,应提供身份证、确权证或承包证(无权证的提供村社及以上鉴证手续)、银行帐号等证明资料,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审批表》(附件2);补贴档案不完整的农户应完善证明资料。
2.补贴面积跟上年度没有变化且补贴档案完整的,可简化手续,由村级汇总申请农户信息,统一填写《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农户签名表》(附件3),申请农户签字确认登记。村社干部应当场核对申报信息或者及时将审核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签字确认,备份留存上述申请资料作为村级存档资料。
3.对跨村经营土地的申报对象,需注明在其他村社经营土地情况,并同时在各个土地所在村社公示。
4.对没有承包权证的耕地、地类为非耕地但实际正常种植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补贴的耕地,必须经村社鉴证并公示。
(三)村级确认与申报公示(2024年4月15日前)。村级在完成补贴申报对象资格调查和面积审核后,及时将补贴信息汇总成《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表》(附件4),要求在每个村民小组上墙公示,同时在村民微信群公示,设村级和镇级咨询投诉电话,明确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异议情况需重新核对。核实后,村社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连同公示(拍照、截图)等资料上报到所在镇(街道),将农户申报审批和公示资料存档。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档案应包括身份证、确权证(或承包证、其他鉴证)、银行帐号、申报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公示照片、微信群截图等相关资料。
(四)镇级核查(2024年4月30日前)。各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补贴面积申请资料及公示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实后汇总本镇(街道)补贴汇总情况(详见附件5),连同《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表》(附件4),以正式函件形式报送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电子文档一并报送。镇(街道)将本级有关资料、村级汇总表及公示(拍照、截图)等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以备上级核查。
(五)区级复审与发放公示(2024年5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财政局在收到各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申报清册后,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数据存在问题的镇(街道)要加大抽查力度。核实后汇总申报数据,测算单位面积补贴标准,通过县级政府网站公示。同步将拟补贴信息发送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制作公示信息,分别在所辖各村社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发文兑付补贴(2024年6月30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下达补贴资金发放文件,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种地农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文件(纸质资料)和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电子稿)报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保障措施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和广大种地农民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监督检查,确保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尽早部署工作,监督指导镇(街道)贯彻实施,按时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各镇(街道)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审批、公示、函报,指导监督村社规范申报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镇(街道)和村委会分别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确保补贴实施有据可查。
(三)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了解补贴面积申报、核对、公示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工作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
(四)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要以农业绿色生态为导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资金使用要求,严格使用补贴资金,规范资金发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快发放进度,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为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时限绩效目标,准确把握补贴发放工作时间节点,根据操作流程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镇(街道)要按时报送进度信息(详见附件8),定期分析进度形势,及时校正落后指标,确保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上级政策若无变化,以后年度,我区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均参照此文件执行。如果有疑问,可联系政策咨询电话:区农业农村局种植业和农田建设管理科89293462;区财政局农财科89285322。
附件: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联系人名单
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审批表
3.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农户签名表
4.村(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汇总表
5.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情况汇总表
6.公示参考格式(两次公示)
7.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进度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