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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甬奉林罚决字〔2022〕第000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公示
当事人:宁波奉化安岩禅寺,法定代表人:*宗盛,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
2022年12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上级行政机关交办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葛岙村安岩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2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宁波奉化安岩禅寺为了美化寺庙周边环境和香客拜佛出入方便,未经林地许可擅自在奉化区尚田街道葛岙村安岩自然村小地名“大潭山”林地占用林地建造厢房和道路。本机关聘请宁波奉化兴烨林业勘察设计事务所对当事人擅自占用林地面积和林地性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4645平方米,即21.968亩;其中涉及防护林面积为1688平方米(2.532亩),一般商品林面积为12957 平方米(19.436亩);恢复林业和植被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79064元。2023年6月,当事人对其中的7309平方米(10.964亩)林地已完成生态修复。2023年12月,当事人拆除了建造的厢房,经鉴定,尚未复绿林地 7336 平方米(11.004亩),涉及公益林面积1817平方米(2.726亩)。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宁波奉化安岩禅寺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葛岙村安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因当事人占用的、尚未生态修复的林地面积11.0及公益林面积2.726亩,根据《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林防(2023)23号)序号4.01规定,属于违法情节较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9786元2.5倍的罚款,计349465元整(叁拾肆万玖仟肆佰陆拾伍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奉化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32*********7812,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或奉化农商银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201000*****2749,单位: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单位编号006001,项目代码030199)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