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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2889 组配分类 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5-27

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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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的资金管理机制,保障我区渔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渔区稳定,根据《宁波市渔业互助保险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宁波市海洋事业与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海办[2016]44号)、《宁波市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甬海办[2018]141号)和《宁波市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甬农发[2019]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波市奉化区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区渔业生产从业人员和渔船参加政策性渔业保险的宁波市财政下达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和奉化区本级财政配套的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申报、拨付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区从事渔业捕捞或为渔业捕捞服务的奉化籍渔业船舶及奉化籍渔业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渔船证书并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数据库的捕捞船、水产运销船、冷藏船和油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险种暂定为渔船保险和渔民雇主责任保险。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贴标准:

(一)渔船保险按保费金额给予40%以内补贴,其中市级财政补贴和区本级财政补贴按照1:1比例承担。

(二)渔民雇主责任保险按人身保额保险责任的保费金额给予40%以内补贴,市级财政补贴和区本级财政补贴按照1:1比例承担。超出50万元的人身保额部分,对应的保险费用不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承保机构在受理投保、续保和变更、退保申请时,应要求补贴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审核补贴资格。

第八条 补贴对象资格审核通过后,承保机构按下列规定审核补贴金额:

(一)申请投保和续保的,按每年经由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险种、保额和费率及市级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计算投保人应交保费并核定补贴金额;

(二)投保或续保后申请变更、退保时,承保机构如向投保人退回保费时需扣回相应的补贴金额,投保人如需向承保机构增加缴纳保费时,增保部分不得申请当年的补贴金额。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对承保机构提供补贴资格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承保机构投保保费收取情况拨付,年终按实结算,并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2月底前,承保机构根据上年度补贴险种的投保人数、投保船数、保额、保费等,制作专项资金补贴汇总表、渔船保险补贴清单、雇主责任险补贴清单(截止到上年度12月31日,详见附件),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在30天之内对各承保机构报送的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

(二)区农业农村局和区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对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情况审查结果,及时拨付市区两级财政政策性渔业保险补贴资金,为加快资金拨付速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在审查结果未出来前,可结合本年度承保机构保险情况和上年度补贴资金情况预拨70%的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市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拨付。

(三)为确保补贴资金清算数据的正确,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审计机构对承保机构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承保机构应建立健全治理机构和控制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列支、专账核算,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承保机构发生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等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应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如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