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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645417552/2024-15187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字号 奉应急〔2024〕20号 发文日期 2024-05-06 成文日期 2024-04-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 “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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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科室(执法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9月30日。

二、行动目标

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人均执法检查次数不少于8次、人均行政处罚立案起数不少于2.5起、案均罚款数额不少于3万元;每月要有1起一案双罚(一案三罚)案件;罚款收缴率100%;乡镇(街道)办理5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案件量占比70%以上;行刑衔接案件至少查办并移送1起;非现场执法力争取得突破;每月至少报送1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力争被省厅录用取得突破。

行动期间,对涉及以下情形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数量权重予以额外提高:塑料加工企业(1.1倍)、重大隐患(1.2倍)、非现场执法(1.3倍)、处罚案例被省应急管理厅录用(3倍)、处罚案例被应急管理部录用(5倍),同一个案件按权重高的统计,不重复计算。行动期间,一案双罚(一案三罚)案件在全年考核中适当增加比分。

三、重点执法检查范围

(一)根据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规定,纳入区、县重点监管执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厂多租”出租方(附带抽查厂区内承租方不少于一家);

(三)工贸领域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企业;

(四)涉电气焊作业企业;

(五)安全评价、评估等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有效期内已开展过检查的除外)。

(六)其他涉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四、检查内容

根据季节特点,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应急管理领域高频处罚事项、应急管理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常见违法事项、需重点关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清单,本次专项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市委巡查反馈问题

1.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职和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2.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二)违反教育培训规定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的;

2.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甚至证件假冒的。

(三)“一厂多租”出租方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现场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2.未按规定落实作业现场防触电、防坠落措施;

3.未按规定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

(五)现场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

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未按规定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6.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的;爆炸危险场所未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六)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规定

1.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2.无证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存储危险化学品的;

3.未按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的;未及时整改完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隐患的;

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

3.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失实、重大疏漏的报告的,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

4.承担安全评估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五、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履职担当,压紧压实各方责任,根据夏季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质效,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充分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避免重复检查,要根据本地实际,精准研判、聚焦重点、科学组织,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做细做实全闭环隐患排查整治和铁手腕精准执法等工作。

(二)严格执法,注重执法实效。各单位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体系化、精准化、专业化、规范化、增值化“五化水平”,充分运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非现场执法工作,实现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有效、执法刚性有力、执法能力过硬,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精准采取各项执法措施,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形成工作闭环,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三)规范录报,加强信息报送。本次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必须分别应用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监督检查完成后,应即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不得事后隔天补录;镇(街道)的赋权案件立案后以及处罚决定作出后,必须第一时间告知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区应急管理局法规科根据各单位上报的数据,负责所有数据的系统录入工作。同时,将依据各单位落实铸安“2024”安全生产专项执法行动的情况,每周进行通报晾晒。本次专项执法行动各项绩效将作为年度执法工作评估的重要指标。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