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书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溪口镇大张村二五房的奉集建(93)字第12-4-114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玉书
2024年 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