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4-153548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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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财政发〔2024〕29号 | 发文日期 | 2024-06-11 | 成文日期 | 2024-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12-2024-0001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 年 6 月11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资规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发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并对难以界定的区域范围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四条(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由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征收,其中:溪口镇、宁南贸易物流区、经济开发区和滨海旅游休闲区(包含阳光海湾区块和小狮子口区块)范围内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代收,款项均统一缴入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第五条(征收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按土地性质认定)分类征收,具体收费标准:
(一)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
(二)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
(三)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地上建筑按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分别征收;地下建筑不能明确区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按地上部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商住混合用地建设项目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由资规部门负责出具,作为后续征收的计算依据;
(四)临时建筑项目:住宅按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按每平方米100元征收;临时建筑因规划调整批准为永久建筑的,根据本条第(一)至(三)项标准补缴。
第六条(计算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七条(缴纳时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因工程审批制度改革等原因先予开工且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计算条件时缴纳。
第八条(事前告知)以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资规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或其他代收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资规部门在核发(含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属于本细则第三条征收对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主动向征(代)收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共享给征(代)收部门。
第九条(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征(代)收部门提交立项文件、用地性质证明材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仅项目中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供)等征收需要的相关材料。
征(代)收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对应当征收的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征收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十条(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第十一条(减免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征(代)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减免申请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审核后,征(代)收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补退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孳息部分均不退不补。
对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项目,资规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应履行补交或退还配套费的书面告知义务,并及时向征(代)收部门推送共享竣工规划核实差异项目信息,其中对混合用地项目同步出具差额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作为后续补退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补退程序)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征(代)收部门补交;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征(代)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差额。
第十四条(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应全力协助配合征(代)收等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工作。
征(代)收部门应定期将限额以下和其他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项目抄告属地镇(街道)或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属地镇(街道)和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督促提醒或催缴工作。
能源、水利、交通、化工、房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准开工前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
第十五条(征收公示)征(代)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代)收部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征(代)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规定)本办法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