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727Y/2024-153733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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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9 |
关于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第198号提案的答复
民建奉化基层委员会:
贵单位在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中商事调解工作的建议》(第198号)已收悉。提案客观总结了我区2023年涉诉商事纠纷案件情况,分析了商事调解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并建设性地提出了宝贵工作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对市内其他区县市商事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了解,对本地工作认真进行了梳理、分析、研究,并征求了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正如提案所说,商事调解有其独特优势,在化解商事纠纷、构建和谐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我局深刻认识商事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近年来,不断探索适合奉化实际的商事调解工作方式和路径,同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凝聚基层调解精专力量,积极开展商事纠纷预防调解工作,有力助推商事纠纷诉源治理。
一是探索商事调解运行模式。商事调解涉及投资、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专业性较强,对调解组织运行模式、调解员专业素养和调解能力要求较高。我局联合区法院赴杭州、慈溪等地考察调研,并结合本地商事纠纷化解需求、商事调解人才储备、专业机构参与意愿等实际,探索引入已有运行经验的商事调解组织——宁波市至行商事调解中心,参与我区商事调解工作。
二是深化商事纠纷调解力度。积极推广“庭所联动”“调委会+法庭”等成功经验,探索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并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将商事纠纷排查化解融入日常调解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专项行动中,发挥人民调解快速、高效、不收费的优势,及时有效预防、化解商事纠纷。2023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除外)共成功调解商事纠纷569件,包括合同纠纷、生产经营纠纷、消费纠纷、银行业纠纷等,高效助力诉源治理和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三是力促调解队伍素养提升。2020年,我局联合相关单位出台《关于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建立健全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制度。落实分级分类培训制度,采取一对一跟班、小班化培训、集中教学、现场教学等多种形式,持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2023年我局组织人民调解员参加各级培训共30余次,参训人民调解员1384人次,培训内容包含民商事纠纷相关法律知识及调解实务技巧等。已建有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建立“法官指导员”制度,为民商事纠纷调解提供专业支持。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结合提案“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商事调解运行方式的市场化、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宣传、进一步规范对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等关于商事调解工作的建议,从以下四方面着手,继续推进商事调解工作,努力以高质量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助力高水平诉源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扎实推进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参考市内其他地区商事调解组织运行情况,坚持“内培+外引”的思路,通过本地自主培育、引入辖区外已有组织等形式,搭建商事调解平台,促进商事调解工作扎实起步发展。6月底前,联合区法院、区社会治理中心做好宁波市至行商事调解中心入驻区社会治理中心开展商事调解相关工作。积极挖掘潜在的社会资源和力量,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商事调解组织。
二是探索建立商事调解工作机制。《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稿)》)正向社会征求意见中,该《条例(草案稿)》第十八条涉及商事调解组织收费等内容。我局将根据上级关于商事调解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宁波市至行商事调解中心运行情况和商事调解工作特点,吸收和借鉴各地优秀经验和成果,联合区法院等相关单位探索制定本区域商事调解制度,规范商事调解工作,建立并优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相关工作机制,促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
三是积极营造商事调解工作氛围。联合相关单位加强商事调解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宁波市至行商事调解中心运行成果和存在不足,为培育本地商事调解组织提供经验。积极倡导商事纠纷“调解优先”理念,重视并强化对商事调解工作和社会效果的正面宣传,不断提高群众和市场主体对商事调解的正确认识,扩大商事调解知晓度和影响力。推广“调解+普法”模式,增强企业等主体依法经营、依法解决商事纠纷等意识,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
四是着力推动商事纠纷多元调解。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商事调解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加强诉前调解和诉调衔接工作,持续深化商事纠纷调解力度。完善落实分级分类培训和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等制度,修改完善《奉化区人民调解工作考核奖励实施办法》,不断强化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提升人民调解员调解民商事纠纷的法治素养、业务水平和调解质效。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商事调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借鉴和采纳贵单位的建议,希望贵单位今后继续对调解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宁波市奉化区司法局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