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MB19702015/2024-153918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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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20 |
关于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第20240145号提案的答复
类别标记:D
奉医保函〔2024〕2号
康君芳委员:
您在区政协二届三次会议提出的第20240145号提案《关于减少医保资金外流,多措并举防治肿瘤的建议》已收悉。在建议中,您深切关注了肿瘤患者医保报销的问题,并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我们非常感谢您对医保政策的关心。下面,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结合各部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优化肿瘤患者医保政策的建议
(一)关于消化道肿瘤筛查纳入医保
2024年3月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4631号(社会管理类384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3〕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目前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通过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问题。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还是立足于“保基本”的功能定位,保障参保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从现阶段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来看,暂时无法将肿瘤筛查这一类非治疗性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针对我区恶性肿瘤患者高发的问题,2022年12月,我区出台《宁波市奉化区居民消化道肿瘤筛查工作实施方案》;在区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消化道肿瘤筛查被列入我区2023年民生实事项目,计划投入3000余万元资金,在2023年至2026年完成40至74周岁27万户籍居民消化道肿瘤筛查工作,为筛查结果为高风险居民提供一次免费胃镜或肠镜检查,该项目覆盖我区全部镇(街道)。
(二)关于提高恶性肿瘤患者医保报销比例
宁波市统一执行16个门诊特殊病种,其中包括恶性肿瘤。我区患恶性肿瘤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在特殊病种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相关用药、诊疗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保待遇;住院治疗发生的相关合规医疗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不设起付线。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由宁波市级统筹,医保基金筹集后归参保人员统筹使用,奉化区级层面暂无权限提高肿瘤患者的医保报销比例。
二、关于拓展肿瘤患者治疗补助渠道的建议
(一)关于专项补助资金
2023、2024年区财政安排人民医院与省肿瘤医院合作费用2940万元、2850万元,较好地支持域内肿瘤防治中心与上级医院的合作,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下一步,区财政部门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支持县域肿瘤防治中心的建设,对肿瘤防治相关项目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二是协助争取更多专项资金,用于提升肿瘤防治的硬件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医疗人才的引进与培养。三是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合理使用。定期评估资源配置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持力度。
(二)关于社会捐赠资金
为进一步拓展肿瘤患者治疗补助渠道,今年4月,区人民医院与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签约,计划在未来五年内,浙江文德公益基金会将为我区患有需要手术治疗疾病(肿瘤)的特定人群提供手术费用援助,总捐助金额为50万元,减轻我区部分困难患者经济负担。
(三)关于税收减免政策
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对大病医疗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税收优惠政策较好地减轻了纳税人的医疗负担。
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多部门协作,对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行统筹考虑和深入研究,共同提高县域医疗服务保障水平。同时,积极向省、市医保部门建议优化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引导患者在县域内就诊,减少医保资金外流。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3日
(联系人:琚纪霜 电话:89293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