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4年度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区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9〕74号)、《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函〔2023〕57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
在奉化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类工作并由现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企业总部在奉化区、派驻或任命到外地分支机构,在外地缴纳社保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对象须提供劳动合同、派驻或任命证明、外地社保证明),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职称。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除外,不列入申报范围。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均不得申报。劳务派遣或人事代理人员通过现工作单位(实际工作单位)申报并公示。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二、申报评审条件
1、工业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甬人专〔2010〕69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按照《宁波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资格申报条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
2、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2018〕6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附件2)。
3、水利工程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水利〔2024〕26号)、宁波市水利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水利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水利〔2024〕29 号)文件执行(附件3)。
4.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文件执行(附件4)。
三、申报评审时间
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到2024年9月27日,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5日,逾期网上平台不予受理。(注:个人提交单位后,系统自动计算5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期,公示期内单位无法提交审核推荐)
四、申报评审程序
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等程序上报宁波市奉化区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管理服务平台。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并自行注册。具体操作办法、审核操作办法详见附件5、6。
(三)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推荐的申报人员,其申报资格由奉化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审核,并视情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查验。申报人员按要求做好材料补正工作,对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退回。奉化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在评审前,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资格审查情况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纸质材料报送。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须按短信通知的缴费途径和时间缴纳评审费用,并将纸质材料按要求(附件7)报送至中评委办公室。
(五)面试答辩。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采用面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入中评委评审的对象,还将参加专家面试答辩,面试内容将与从事专业及工作业绩相关,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的申报对象视作放弃。评审工作结束后,奉化区工程系列中评委办公室将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对评审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证书发放。根据《关于宁波市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施电子证书管理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9号)文件规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再发放纸质证书,评审通过人员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制证。评审通过人员可在发文制证后,从省平台“电子证书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打印本人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五、缴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评审费每人180元。
六、申报要求
(一)坚持德才兼备。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对学术造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将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二)继续教育要求。申报对象按照《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甬人社发〔2017〕45号)文件要求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执行。所有申报人员近3年(2022年-2024年)累计继续教育总学时不得少于27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每年度不得少于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得少于12学时)、专业科目累计不得少于180学时。继续教育作为申报必须前提条件,不满足这一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继续教育学时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或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中下载的学时登记证明为准,其他形式的学时证明不予认可。
(三)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任期内近3年(2021-2023年)考核等次均须达到合格以上,考核材料填写内容要求真实完整,应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职称聘任、获奖、本人述职等申报信息相符;且需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表样式可参考附件8),杜绝以奖状替代、单句评语无业绩阐述和近3年合并考核。如年度内有工作单位调动的,以本年度最终工作单位为年度考核单位。
(四)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并在申报材料附件信息中提供《事业单位人员职称申报岗位信息表》(附件9)),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并在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市外证书确认要求。参加我区工程技术类专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持有市外或垂直系统取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证书,需按规定认定证书。
七、其它要求
(一)申报纪律要求。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对象,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需体现申报人员姓名及参与项目情况,且按规范上传至申报系统相应版块。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三)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从系统直接提取学历信息;不能提取的须上传毕业证书和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2001年以前毕业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获得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社保证明要求。2024年奉化区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涉及的社保等由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报人无需另行提供。但在申报周期内有省外专业工作经历,区人力社保局无法查询的,需申报人提供相应的历年参保证明。
八、申报纪律
(一)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取得任职资格证书的,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评审次年起 3 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的;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3.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
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反映的;
4.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含)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四)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单老师,联系电话:0574-88681507,联系地址: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奉化区河头路151号)专技科207室
附件:
附件4:《关于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员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60号).pdf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