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71U/2024-159307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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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卫〔2024〕83号 | 发文日期 | 2024-07-25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行)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5日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行)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 2024 年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浙江省疾控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2024年7月起全区推行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推动医防融合持续深化,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能力显著提高,推进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更加高效、更加完善,为建设健康奉化和公共卫生最安全区打造提供坚实保障。特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24年7月起,在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全量推行疾控监督员制度。
二、人员组成
疾控监督员指在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内,负责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一)任职条件
疾控监督员应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熟悉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公共卫生专业知识,遵守廉政和工作纪律,能够依法依规履行监督职责。专职疾控监督员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有 3 年以上医疗卫生行业管理工作经历。
专兼职疾控监督员经县级以上疾控部门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业务考核合格后开展相关工作。疾控监督员未经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得参加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二)人员来源
1.专职疾控监督员。专职疾控监督员由区级疾控部门从本部门、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单位中遴选产生。原则上不抽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疾控监督员工作。
2.兼职疾控监督员。兼职疾控监督员分为医疗机构内部兼职监督员和疾控部门组建的兼职监督员专家团队。医疗机构内的兼职疾控监督员由医疗机构内部推荐产生。医疗机构外的兼职疾控监督员由疾控部门从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中遴选产生。
(三)配备标准
1.综合全区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诊疗科目、传染病防控风险和派驻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专职疾控监督员人数。二级以上医疗单位至少配备专职疾控监督员2人,其他医疗机构视疾控监督工作情况配备。
2.区级疾控部门组建专家团队不少于5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内兼职疾控监督员,不足100张床位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疾控监督员,100-799张床位至少配备2名兼职疾控监督员,800张床位以上至少配备3名兼职疾控监督员。
3.医院临床和医技等相关部门(科室)应当至少指定 1名工作人员,协助专(兼)职监督员监督本部门(科室)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督促落实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责任,落实本部门(科室)的风险问题整改。
三、实施机制
(一)专职疾控监督员派驻机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向辖区医疗机构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开展疾控监督工作。对医共体,采取综合派驻方式,在牵头单位派驻专职疾控监督员,对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开展疾控监督工作。各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原则上全部为专职疾控监督员,派驻辖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生的专职疾控监督员不能派驻原单位。疾控监督员任期不得少于1年,试点期间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工作职责
1.专职疾控监督员职责。专职疾控监督员应掌握派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协助传达疾控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落实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要求和指令并督促落实;对医疗机构执行传染病防治、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 技术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制止、纠正传染病防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参与传染病防治相关投诉举报和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疾控部门调查处置疫情;定期向疾控部门报告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情况,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承担疾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专职疾控监督员对进驻医疗机构( 院区)的重点部门每月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巡查;进驻医共体的,对医共体内所有医疗机构每季度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巡查;专职疾控监督员不参与派驻医疗机构的具体管理工作。
2.兼职疾控监督员职责。医疗机构内兼职疾控监督员对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开展自查,协助配合专职疾控监督员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和跟踪问效。疾控部门组建的兼职监督员专家团队,为疾控监督员提供业务咨询、协助解决专业问题等技术支持,每季度定期开展巡查、指导。
(三)工作机制
1.管理机制。区级疾控部门负责本级疾控监督员的选派、考核、培训及保障等管理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在区疾控中心内设立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卫生监督一科。疾控监督员管理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日常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负责疾控监督员日常工作与年度工作考核,定期对试点工作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医疗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自我管理的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疾病预防控制职 责。完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研究部署本单位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并督促落实。医疗机构应建立对接机制,落实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等相关保障,为疾控监督员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疾控监督员监督职责与医疗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主体责任互不替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互不替代。各级各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不变。
2.培训机制。通过“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依法执业合规平台”(以下简称“合规平台”)疾控监督员管理模块,对疾控监督员开展岗前和任内定期培训,不断提升疾控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省、市疾控局组建的省、市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实训基地,对疾控监督员开展实景化轮训。省级实训基地承担省级医院和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实训工作,市级实训基地承担辖区内其他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实训工作。
3.业务考核机制。疾控监督员考核采用线上和线下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省疾控局将在“合规平台”中开发建设疾控监督员管理平台,为各地开展疾控监督员考核提供数据支撑。县级以上疾控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培训考核制度”要求,结合“合规平台”的疾控监督员履职情况、驻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情况,对本级派驻的疾控监督员进行考核,业务考核结果通报其派出单位。考核优秀的,其派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年度优秀人员给予奖励。疾控监督员派出单位应统筹考虑疾控监督员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考核情况等因素,在职务职称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派驻到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开展疾控监督员工作的,可视为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的服务基层经历。
4.结果运用机制。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考核(包括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并作为行业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区级疾控部门应将试点单位配备兼职疾控监督员和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自我监督情况作为实施差异化执法的重要依据,对落实疾控监督员 制度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成效明显的试点单位可适当降低监督执法检查频次。
四、进度安排
(一)准备部署(2024年7月)。7月前,完成试点医疗机构、专职疾控监督员遴选,组织辖区疾控监督员完成岗前培训和考试、注册备案和审核等工作(具体操作流程扫附件二维码),制发相关证件。
(二)组织实施(2024年8月—2025年4月)。8月1日起,所有专职疾控监督员在派驻的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工作。根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区级疾控部门强化工作保障、建立工作机制,推进试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总结提炼(2025年5月)。认真梳理试点经验和成效,做好经验总结和亮点提炼,于2025年4月31日前将试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总结报送宁波市疾控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组建工作专班,以切实有效的措施,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进试点工作落实落地。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要强化试点培训,确保吃透政策精神、明晰工作思路,认识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确定专人负责联系试点单位,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定期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在疾控监督员设置、职责、遴选、培训、考核、评优评先、激励保障、结果应用和信息化建设等机制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探索开展数字疾控监督员建设。要加大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完善评价指导。定期开展工作调度、服务指导、进展通报,及时总结提炼试点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为下一步全面推行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制度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