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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MB1957517W/2024-155775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奉方办〔2024〕24号 发文日期 2024-08-16 成文日期 2024-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方桥街道

宁波市奉化区方桥街道办事处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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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办线、基层站所、村(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要求,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审查工作机构,确保本街道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求,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现就本街道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倡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宣讲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意义,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法律和政策学习培训。增进全体领导干部对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厚植公平竞争理念。

二、自我审查

各办线(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政策措施一并上报留存。

起草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见附件1),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并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的政策措施,由起草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程序监督

起草机构完成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填写《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或街道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在发文审核时,对起草机构是否履行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程序(填写《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表》)进行把关。法规科在行政合法性审查时,对起草机构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把关。起草机构起草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综合执法队对存量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审查标准进行监督,督促起草机构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

四、举报处理

各办线接到举报或者反映我单位制定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标准问题的来件,应当移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处理。

五、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六、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有例外情形的,起草科室应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请认真贯彻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