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6541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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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24〕17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22 | 成文日期 | 2024-08-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24-0003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规范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第248号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4〕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补偿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
锦屏、岳林街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江口、方桥街道每月每平方米18元;莼湖、西坞、尚田、萧王庙街道和溪口镇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范围每月每平方米16元;大堰、裘村、松岙镇每月每平方米16元。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计算。
(三)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增加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增加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
2.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和其他类型非住宅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二、房屋征收补助
(一)货币补偿补助
被征收人、符合《办法》规定的被征收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住宅房屋为15%。
2.非住宅房屋为30%。
(二)住宅房屋购房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将货币补偿资金(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补助资金)全额兑换成房票,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凭不动产权证和购房纳税凭证(购买住宅房屋为期房的,凭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和全款购房凭证),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的按购房纳税凭证记载的价税合计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的,不予补助。
2.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购买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宅房屋(含车库、车位)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可按前款规定给予购房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评估比准价格换算面积的10%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设置电梯建筑的,在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四、其他
(一)本规定所称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主体房屋、阁楼、装修、附属物和超标准容积率土地的评估价值。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奉政发〔2021〕19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奉政发〔2024〕17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