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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3028341972100XL/2024-15555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奉住金〔2024〕9号 发文日期 2024-08-07 成文日期 2024-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宁波市奉化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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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宁波市奉化区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人社部门、组织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202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865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2023年度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即2490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缴存单位和职工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六、2024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7月26日至8月18日。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2024年7月至调整生效月之间差额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在调整后予以补缴或退缴。

  七、各单位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方法:

  (一)网上申报

  单位申领法人数字证书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用户登录”-“法人证书”,通过扫码或读取介质证书,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E区住房公积金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各单位收文后,应抓紧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年度调整工作。单位未按时调整的,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