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645417552/2024-156094 | 组配分类 | 事故通报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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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02 |
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1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报告
2022年11月13日7时左右,位于宁波市奉化区尚田街道的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作业人员干某某受伤送至奉化区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8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12日成立了由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尚田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聘请相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调查。区应急管理局作为牵头部门,于2023年1月12日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政府于2023年1月20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18日,成立了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11·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工作组。评估工作组成员由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尚田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定性和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干某某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将设备作业平台预留翻转孔洞盖板搬离,导致平台孔洞无盖板。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安全生产工作督促不到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这些都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落实情况
1、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根据调查认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应急罚决字〔2023〕第000002号),处以罚款人民币32万元,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3月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2.王某某,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调查认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王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奉应急罚决字〔2023〕第000001号),处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王某某已于2023年3月7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1、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事故发生后,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全面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加强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事故的发生。宁波钻恒精工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力度。
2、有关部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收到事故批复后,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将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结果在全区各行业领域都起到了极大的警示教育作用。
3、奉化区尚田街道办事处按规定组织开展举一反三工作,加强了对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督查企业确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宁波市奉化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