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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9762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9-02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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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加快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化发展新格局,着力为农产品加工和科创型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生产空间、孵化空间和完善的配套设施,奉化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在政策正式发布前,现通过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9月2日至9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85465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长汀商贸大厦1113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2日


草案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加快形成“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农产品加工集聚化发展新格局,着力为农产品加工和科创型企业提供标准化的生产空间、孵化空间和完善的配套设施,促进农业产业补链强链,加快构建农业全产业链,大力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认定标准

第一条 园区认定标准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园区,经区政府评审后可认定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

1.园区建设主体为拥有合法产权的企业,产权为建设主体自持,不得转让;

2.园区建设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实施改扩建,提高容积率,提升土地使用效率,创造“筑巢引凤”空间;

3.园区要求规划占地面积在30亩(含)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含)以上,可在三年内分期实施,第一期要求占地面积在15亩(含)以上,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以上;

4.园区拥有能够满足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的水电气、消防、安全、通信、网络等基础配套和废污处理、仓储物流、供能供热等配套设施;

5.入园企业必须为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科研、服务和涉农产业相关的企业。

第二条 园区认定程序

1.建设申请:符合条件的园区建设主体自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许可起,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建设申请,并报送园区建设方案,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

2.园区认定:园区竣工验收运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报区政府认定;

3.复评监测:农产品加工科创园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区农业农村局每两年开展园区监测复评,复评不合格的,按要求一年内完成整改,经整改仍未能通过复评要求的,取消“奉化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资格。

第二章 产业准入和企业入园流程

第三条 产业准入

1.粮食、蔬菜、水蜜桃、茶叶、竹笋、草莓等农产品科研、加工产业;

2.中药及生物医药等科研、加工产业;

3.农产品仓储、冷链、物流、销售、电子商务及交易集散等农产品商贸服务产业;

4.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综合服务、科研及生活配套等产业;

5.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产业布局、规划环评要求的产业。

第四条 企业入园流程

1.签订入园协议。企业以租用园区标准厂房方式入园,入园企业须与园区建设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入园承诺书,租用标准厂房面积须与实际需求相符,不得闲置,并保证租用厂房不得转租、转借、承包给第三方;

2.企业入园备案。入园企业在签订入园协议后由园区建设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三章 园区建设扶持政策

第五条 园区新建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园区,实施改扩建新增的建筑面积,可按《奉化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实施办法(试行)》的奖补标准,由经信局归口政策兑付。

第六条 园区创建扶持政策

实施农产品加工业“百千”工程,对新认定省级农产品加工基地(园区)的,给予园区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各类奖补资金,由主体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经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同意拨付奖补资金。

第八条 若发现入园企业不符合产业准入要求的,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园区建设主体立即整改,如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取消“奉化农产品加工科创园”资格,不得享受园区扶持政策。

第九条 区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的支持力度,对公共配套设施收费标准按农业标准执行,允许入园企业单独开户。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经信、科技、人才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的扶持力度,积极向上争取各级园区类项目申报和政策支持,园区建设主体应当设立专项奖补资金池,将各类园区类奖补资金纳入资金池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园区招商引资、入园企业培育壮大等。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可以享受国家和省、市、区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同类政策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起草说明.doc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宁波市奉化区农产品加工科创园管理办法》于2024年9月2日至2024年9月11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