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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9739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农〔2024〕288号 发文日期 2025-02-19 成文日期 2024-12-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大学生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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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农办:

为规范我区大学生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实施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9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农发〔2024〕18号)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我区实际,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大学生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大学生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项目实施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关于高水平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21〕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12〕194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农发〔2024〕18号)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施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市级、区级财政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遵循“政策导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年龄35周岁以下,在农业生产领域自主创业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扶持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等涉农主体。

第三章 补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补助条件

(一)创业的大学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奉化区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

2.在奉化区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原则上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详见附件1,新品种、新模式可适当放宽要求)、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

(二)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且社保缴纳地在奉化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年度服务面积30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面积达到6000亩以上的补助名额为2人;

2.由基地建设实施主体兴办的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基地服务组织和农林牧渔场(详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的合同期限必须在5年以上,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

3.市级及以上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补助名额为2人,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补助名额为1人;

4.种业企业引进从事育种工作或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的大学毕业生,享受规定扶持政策的人数可不受限制;

5.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引进从事农技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等岗位的大学毕业生补助名额为2人。

符合主体申报要求,并聘用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年基本报酬不少于3万元(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保原则上满一年)、承担单位应承担的保险费用。

第六条 补助标准

对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按工商注册登记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对引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市财政给予1-2名聘用人员每人每年1万元的基本报酬补助,区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并开启申报通道。由相关主体登录“惠企·一键通”平台开展自主申报,对经镇街、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九条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规模控制,如上级补助不足,补助资金按核定情况同比例核减下达。本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创业人员扶持的规模标准

附件2: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就业补助的规模标准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