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奉化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确认奉化区行政执法主体并予以公告。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