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014W/2025-159627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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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科〔2025〕3号 | 发文日期 | 2025-03-06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分)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政办发〔2025〕2号)和《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奉经信〔2025〕3号),规范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特制定《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分)》,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分)》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5年3月5日
附件:
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政办发〔2025〕2号)和《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奉经信〔2025〕3号),规范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涉及《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奉政办发〔2025〕2号)和《宁波市奉化区推进新型工业化促进制造业智造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奉经信〔2025〕3号)文件中责任单位为区科技局相关条款的具体操作。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奖补对象审核确定以及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推进科创平台建设
(一)市级及以上企业研发机构补助。
1.申报对象
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市重点实验室(A类)、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或省或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
2.奖补标准
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20万元的分档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为市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档奖补;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为市重点实验室(A类)、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200万元的分档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分档奖补。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二)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奖补
1.申报对象
新获评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或孵化器的平台企业。
2.奖励标准
对新获评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分档奖补。对新获评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分档奖补。此条享受单独约定扶持政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可同步享受(如协议有约定众创空间、孵化器相应创建目标的不能享受)。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
(三)科技型企业奖补
1.申报对象
首次和重新获评的高新技术企业,新获评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2.奖补标准
对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企业首次和重新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分档奖补。对未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企业首次和重新获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和5万元的分档奖补。对首次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为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的分档奖补。
3.申报资料
免申即享。
第六条 支持企业研发投入后奖补
(四)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1.补助对象
年度获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单位。
2.补助标准
按照市级研发奖补实际金额给予1:1的比例配套奖补。
3.申报资料
免申即享。
(五)企业研发团队、研发总部奖补
对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企业内部组建研发团队给予分档奖补;鼓励企业在奉化设立研发总部,并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
(六)创新创业奖补
1.申报对象
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或宁波赛区奖项的企业。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获得宁波赛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分档奖补。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第八条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
(七)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补助
1.申报对象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开发活动并签订技术开发(合作)、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企业。
2.奖励标准
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贴(当年单个项目实际支付技术交易经费低于10万元的不予补助),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材料
奉化区科技合作项目补助申报书(含:技术开发合作、委托合同、支付凭证及发票、技术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及与技术开发活动相关材料等)
(八)科技创新券兑现补助
1.申报对象
向其他非关联创新载体购买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检验检测服务、认证服务、小试、中试服务的符合中小型企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2.奖励标准
根据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同一年度内,一家企业最多补贴不超过10万元。
3.申报材料
相关合同、报价单、收付款凭证及服务结果证明。
第九条 支持和鼓励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九)技术转移中心补助。
1.申报对象
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经批准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
2.奖励标准
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补,具体以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为准。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十) 科学技术奖(单位)补助。
1.申报对象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前三位完成单位。
2.奖励标准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30万、10万的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对获得宁波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万、15万、10万的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减半给予奖励。(此条各级政策可同步享受)
3.申报材料
免申即享。
(十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补助。
1.申报对象
近5年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区落地转化的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奖励标准
根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际投入,支持期限为项目备案成功后3年转化期(不含备案年),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分档奖补,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3年转化期(不含备案年)内未完成转化目标的,原则上最多申请延长一年。(具体办法另行议定)
第十条 支持企业创新联合体建设
(十二)企业创新联合体补助
对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经认定后给予一定的项目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每年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区科技局指定方式提交申报材料,个别项目需根据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供纸质材料。免申即享项目无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相关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或审计,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支持资金,按照议事规则提交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政策资金“直达快享”改革。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则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会监督等监督检查。对需公开、公示的事项按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区科技局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纳入内部审计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是否合规使用;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专项资金补助等。
第十八条申报对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应及时报告。申报对象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该单位在本轮政策期内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强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运用,A、B类享受100%的区级财政奖补政策,C类减半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类不予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数字化等级认定和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条 对年度有营业收入数据产生,且研发费用支出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筑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实行分档奖补: 1.对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2.5%(含)以上的,认定为研发强度A档,给予100%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 2.对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1.5%-2.5%(不含)之间的,认定为研发强度B档,减按80%比例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 3.对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值在1.5%(不含)以下的,认定为研发强度C档,减按50%比例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 4.对无研发费用支出的,认定为研发强度D档,不予享受区级财政奖补政策。 数据来源: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企业研发费用以科技统计报表107-2表为准,营业收入以向统计部门上报的财务报表为准;未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行业代码的企业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数据以向税务部门提交的企业所得税年度财务报表数为准。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奖补,除本办法条款中明确外,不再另行奖补。奖补实行分档补差、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项目涉及多项本办法条款的,按最高档次享受。限制性条款按照就低原则执行。为加快政策兑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区科技局可会商区财政局对奖补资金进行预兑付。本办法所涉奖补资金根据财政预算核定发放,若超出预算则按照资金来源及规模同比例调整。
第二十二条 对近三年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各类政策享受上给予“一票否决”。政策兑现前若企业已关闭或注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上支持在奉化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统计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享受综合扶持政策的企业,相关扶持政策按单独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由奉化区属国有资本控股及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列入本办法奖补范围;其余形式均视作社会资本享受本办法奖补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有重大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实施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办法相关奖补政策的参照执行(有专项政策方案的以专项政策方案明确的时间为准)。
宁波市奉化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5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