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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80735R/2025-160688 组配分类 生态建设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5-04-08

一案双罚——一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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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电镀企业进行调查发现:由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存在大气环境受体敏感程度错误、风险等级降低的问题。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规定,该企业企业突发环境大气事件风险等级应当为三级,编制单位报告中为二级。

二、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浙江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3.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对应急预案编制人员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突发环境事件带给企业和社会的教训是惨痛而深刻的,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减少损失、提高处理效率和保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预案编制的好坏,影响到预案是否切实有效,关乎到人员安全、企业利益、社会稳定等问题,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通常企业会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开展应急预案编制的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切莫应一时大意,造成无可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