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71U/2025-161461 | 组配分类 | 监督检查信息 | 主题分类 | 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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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5-05-09 |
以案释法 | 放射卫生安全需谨慎
案情介绍
2024年10月28日,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医疗机构CT室有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为Smart 3D-Xs;CT室外的电脑中发现有患者姓名为“余某”,拍摄时间“2024-08-11 09:08”的口腔CT片;该诊所现场未能出示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的上岗前体检报告。
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该诊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诊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在该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诊所柜子上放置两个塑料盒,盒中装有灭菌完的口腔诊疗器械,盒中拔牙钳与剪刀关节均未打开,有一牙挺包装破损,其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相应的裁量基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违法行为,经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对该口腔诊所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38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6.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卫监提醒
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在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放射诊疗技术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人类健康和社会进步。然而,放射诊疗活动产生电离辐射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的健康潜在风险也不容小觑。
在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防护方面,重点通过实施防护和健康监测等措施来确保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医疗机构需按照规定和标准,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定期组织职业卫生培训,并建立相应的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接受医疗放射检查时,应选择设备完善、证照齐全的正规医疗机构,并佩戴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邻近照射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有效屏蔽防护。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医疗放射检查前,工作人员应问明受检者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