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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734263790N/2025-162293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文日期 2025-06-10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招标投标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25〕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发改局牵头编制了《宁波市奉化区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信函方式:奉化区大城东路275号城投商务大厦区发改局(邮政编码:315500)。

    2.电子邮件:fhggzyjgb@163.com。

    联系人:胡凯;联系方式:0574-88589813。

    反馈意见和建议时间:2025年6月10日-6月19日。

    宁波市奉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10日

    《宁波市奉化区关于深化招标投标监管

    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一、理顺监管体制

    (一)明确职责分工。区发改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组织拟订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区营商办负责全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体系建设。区经信、资规、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制度,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格招标事项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批或者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好本行业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要求,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促进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四)强化协同联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公安、司法、审计、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的协同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刑事司法、审计监督等的协同衔接,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交、接收、转办和反馈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用和案件协查。

    二、完善制度规则

    (五)统一制度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政策措施评估清理机制,落实全省招标投标政策法规文件目录管理要求,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规则体系执行。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招标投标有关制度措施,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按照市文件精神要求,区级不得自行出台招标投标管理规范类制度措施。

    (六)统一招标信息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信息,应通过国家或省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七)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省市统一的示范文本。按照市文件精神要求,区级不得自行制定、修改、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要求招标人使用。

    (八)统一信用评价应用。全面落实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根据行业要求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要求明确合同履约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条件和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履约评价体系,加大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安全等检查力度,实现履约现场与招标市场“两场”联动。

    (九)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应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落实浙江省招标投标“七个不准”,坚决杜绝所有制歧视、区域保护、隐性壁垒等有违公平竞争情况。

    三、规范招投标行为

    (十)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等自主权。招标人可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依法依规选择定标方式,并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法依规进行复核和纠正。

    (十一)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治理招标代理领域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招标投标协会要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建立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提升招标代理服务水平和质量。

    (十二)从严管理评标专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全过程监管,督促落实评标制度,严格评标纪律。根据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有关管理办法,通过“一标一评”和“标后评估”,对评标专家进行履职评价。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采取信用扣分、暂停评标资格、解聘、除名等手段实施惩处。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做好移送和跟踪反馈,并通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

    (十三)加大公告公示力度。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征求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人应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建议,通过书面(在线)形式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说明采纳情况。招标人应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十四)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严格执行资质管理规定,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类似业绩的,设置的业绩条件不得超过该标段相关指标要求。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

    (十五)强化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

    (十六)常态化治理突出问题。要建立健全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下发预警信息的闭环处置机制,聚焦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等关键主体,常态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健全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登记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处罚结果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信用中国”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

    四、提升数智交易水平

    (十七)保障全流程电子交易。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技术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等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机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十八)深化数字技术赋能。按照全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监管三平台统一、数据集成共享的要求,全面推广应用省统建的电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平台。推进“分散”评标、暗标评审,开展省内远程异地多点评标,推进评标专家当天抽取、就地评审,实现评标专家对项目“同标不同室、同室不同标”评标及技术标“盲评”。推行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

    (十九)优化数字见证服务。全面排查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过程的风险点,完善数字见证服务内容,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拾音设备、语音对讲、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数字见证系统,实现信息全面记录、动态留痕、去向可查、责任可究,保障进场项目交易数据真实性、交易现场规范性和交易行为合法性。

    (二十)加快推进智慧监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省招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建设等要求,优化大数据监管模型,建立围标串标分析预警监测机制,实现智慧监管、自动预警。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定期分析招标投标数据样本,研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及时发现、处理违法违规线索。采取提示提醒、约谈教育等方式,及时制止、纠正开标、评标、定标中的异常行为。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明确时间计算要求。本意见中“3日”“5日”“15日”的规定是指自然日。有关公告(公示)、投诉有效期等期间按日计算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次日开始计算;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依照本意见规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信息,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公示的时间计算期间。

    (二十二)本意见自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废止《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