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钦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俞钦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溪口镇明溪村的奉集建(94)字第13-10-266号的土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俞钦华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