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生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赵林生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溪口镇剡源村大路外的奉集建(94)字第12-11-1-091号的土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林生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