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5-162721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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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0 |
“ 奉化水蜜桃”品牌授权通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进一步推进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提升区域公用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将有关开放办理“ 奉化水蜜桃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对象
本次授权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授权条件
申请授权的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生产经营过程中无不良诚信记录;
2. 生产型被授权单位在奉化地区有30亩以上盛产期的水蜜桃种植基地;销售型被授权单位必须与奉化地区种植企业或个人签订水蜜桃订购协议,种植规模需达到30亩并进入盛产期;
3. 符合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要求,能够履行品牌管理责任;
4. 承诺使用区域公用品牌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
5. 其他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6. 上一年度水蜜桃品牌授权后,未出现违约处罚。
三、授权程序
1. 提交申请材料: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需向本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承诺书等;
2. 审核材料:本单位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并对申请单位进行初步筛选;
3. 实地考察:对于通过初步筛选的申请单位,本单位将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申请单位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等;
4. 签订合同:本单位将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签订“奉化水蜜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发放授权书:授权协议签订后,本单位将向申请单位发放授权书,正式授权其使用区域公用品牌。
四、授权商标的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于电商平台开设的线上网店、直播平台等互联网经营场景中,开展商品销售、品牌宣传及商业推广等经营活动时使用。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单位应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虚假或违法行为,将取消授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授权工作;
3.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特此通知。
六、受理时间
受理时间为2025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7日(工作日8.30:—17:30)
七、材料受理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罗飞、何甬丑琳
联系电话:0574-88853930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公园路37号
附件: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承诺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产业研究院
(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
“ 奉化水蜜桃”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1、被授权单位的资质证明;
2、被授权单位与奉化地区水蜜桃种植基地或个人签订的订购协议(生产型被授权单位则无需提供);
3、水蜜桃种植基地资质证明;
4、奉化地区水蜜桃种植基地土地证明材料;
5、奉化地区水蜜桃种植基地水蜜桃检测报告和生产管理记录;
6、被授权单位和种植基地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7、签订授权承诺书;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宁波市奉化区农业产业研究院(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签订“奉化水蜜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奉化水蜜桃 ”区域公用品牌
授权承诺书
本单位(合作社、农场)生产、销售的水蜜桃产品来源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产品符合奉化水蜜桃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经登记人授权,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奉化水蜜桃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经营,商标使用中认真执行“奉化水蜜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项规定,正确规范使用“奉化水蜜桃 ”产品专用名称,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买卖、转让加贴标志,不使用与“奉化水蜜桃 ”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认真做好相关销售记录、生产记录和标志使用档案,自觉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保证“奉化水蜜桃”的品质和质量;确保销售的水蜜桃产地为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的水蜜桃,对区域公用品牌的质量和信誉负责。网上销售下架时间为每年的8月31日。
承诺人(盖章):
年 月 日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合同编号:
许可方:宁波市奉化区农业产业研究院(宁波市奉化区水蜜桃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陈妙金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公园路37号
联系人:孙奇男 联系电话:0574-88853930
被许可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许可方系第31类第6085045号“奉化水蜜桃”商标的所有权人,被许可方在经营活动中需要使用许可方的上述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商品
1. 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使用注册商标信息
第31类第6085045号“奉化水蜜桃 ”,核定使用商品为:奉化水蜜桃,商标有效期:2008年05月07日至2028年05月06日。
2. 许可使用商品:水蜜桃。
二、许可使用的权限、地区及物流发货地。
1.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普通许可。
2.商标使用许可的范围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于电商平台开设的线上网店、直播平台等互联网经营场景中,开展商品销售、品牌宣传及商业推广等经营活动时使用 。
3.被授权方产品销售,物流发货地必须在:位于北纬29°03′——29°47′,东经121°03′——121°46′,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辖行政区域。
三、商标使用许可期限
许可使用的时间自 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 止。合同期满,被许可方如需继续使用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许可方权利义务
1.许可方可对被许可方生产或者销售的使用许可商标商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者抽检,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有权要求被许可方撤除许可商标后作价处理或者作销毁处理。许可方检查或者抽检的质量标准:按照相关授权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2. 许可方有权利检查被许可方所有商品的进货信息及销售信息。
3. 许可方应维持许可使用商标的效力,及时办理续展等事宜。
4. 若被许可方出现违约行为,许可方将向被许可方发出违约整改通知书。被许可方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同时提交书面整改说明。若被许可方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许可方有权收回授权证书,并要求被许可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被许可方权利义务
1. 按照《“奉化水蜜桃”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使用,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许可方对其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及许可方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要求。
2. 被许可方应记录所有商品的收购信息及销售信息并保存1年,如许可方需要检查,被许可方应无条件配合。
3.被许可方自主进行企业的生产、管理、销售,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许可方不得干涉被许可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被许可方应在自己的产品上正确标明被许可方的厂名厂址,严禁直接标注许可方的厂名厂址。
5.被许可方必须维护许可商标的声誉,保证产品质量,被许可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应由被许可方自行承担。
6.被许可方可按照许可方提供的商标样式,自行制作文字、图形商标、包装袋、产品宣传品、防伪贴、合格证等辅料以及其他用于产品出厂销售必须具备的标识。
7. 被许可方完成当年水蜜桃销售1个月内,主动向许可方需提供当年网络销售后台数据清单、快递清单及收购清单,并提交本年度产品检测报告。如不提交以上材料,将视为主动放弃下一年度授权资格。
五、违约责任
1.未经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许可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超过许可商标核定商品范围、超过许可使用区域生产、超出许可时间使用。如有违反,在收到许可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可方违约金 10000 元起。
2. 如被许可方产品销售发货地未按照合同约定地点发货,许可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被许可方应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起。
3. 如许可方检查被许可方收购及销售信息时发现,收购数量与发货数量不符,且被许可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其销售商品来源于签订协议的奉化地区合作基地,被许可方应支付许可方违约金 10000 元起。
4. 被许可方不得将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现辖行政区域外生产的桃当做奉化水蜜桃销售,如有违反支付许可方违约金 10000 元起。
5.如果被许可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市场管理混乱,影响本合同所许可使用的商标品牌形象时,许可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被许可方应支付许可方违约金 10000 元起。
6. 在许可期限内,第31类第6085045号“奉化水蜜桃 ”商标因各种原因被撤销或无效的,许可方应退还被许可方自许可商标无效之日起至许可期限截止日的许可费用。
7. 被许可方具有同等品牌使用权,经营期间不得利用授权进行同品牌排他性竞争。若出现违约情形,需向许可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起。
8.合同提前终止时,被许可方应该立即退还原许可方出具的各种授权或者证明资料,并保证不留有任何复制文件,否则由其导致的责任或者损失均由被许可方承担,与许可方无关。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许可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保密条款
1. 本合同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因履行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获得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经营、技术、产品等材料或其他标明为保密的文件、信息(以下简称为“保密资料”)而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任何人披露。
2. 保密资料接受方仅可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向其必要的雇员披露部分保密资料,但必须指示该等雇员遵守本保密条款及不披露义务。
3. 如任何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4. 被许可方应与其为履行本合同而选定的各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各合作方对与本合同保密资料及相关的一切信息进行保密,并对泄密应承担赔偿责任加以约定。
5. 被许可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许可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保密条款长期有效,在本合同期满、解除、中止或终止及其他任何情形下仍持续有效。
八、其他事项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贰份,许可方、被许可方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许可方(盖章): 被许可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