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5-162726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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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3 |
关于公开征求《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我局拟定了《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7月1日。意见反馈方式为:电话0574-88689088;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长汀路242号;联系人:王侃。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3日
草案全文:
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奉化区农业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浙江省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020年)》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农业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国有资金在奉化境内投资建设的农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农业投资项目)的申请、实施、监督和绩效管理。
涉及初步设计审批的农业投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 审批,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业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办理项目代码。
审批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 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农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范围及资金来源不同,采用不同的立项管理方式。
(一)对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 (以下简称《省核准目录》)的项目(涉及开荒的农业项目),项 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
(二)未列入《省核准目录》的项目和项目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三)农业投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债资金等政府资金,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审批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批。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为农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依法对农业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
审计部门依法对农业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项目评审部门按相关规定对概算、预算、决(结)算进行 评审。
其他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并对农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案
第六条 项目单位自有资金投资农业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须提交以下信息,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本条第一款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第七条 项目备案后,需编制实施方案,自行委托中介机构或自主组织实施方案评审、概算评估并报备区农业农村部门。
第八条 实施方案报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 应按照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报备的投资概算,应当严格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概算进行施工建设。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审批
第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债资金等政府资金投资农业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向区农业农村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其他根据建设内容需相关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许可,及根据建设需要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绩效目标,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有关编制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总投资额在2000万及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个环节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合并审批。总投资额在20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独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实施方案,由区农业农村部门视项目复杂程度组织实施方案会审,并委托区评审部门进行概算评审后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备。
实施方案报备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区农业农村部门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提出的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投资10%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海)预审与选址意见的。
对实施方案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的,不予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新组织编制投资概算和实施方案。确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价格变化、地质条件要求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充分考虑的其他客观因素造成的概算超估算,可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变更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报备的投资概算,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参照《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奉政办发〔2024〕27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政府投资农业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农业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区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民间资金投资农业项目按备案实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农业建设项目、农田建设项目 管理按照农业农村部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制度办法执行,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审批表由财政资金来源确认表替代(格式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的,根据 上级政策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区发改部门负责解 释。
附件1
财政资金来源确认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规模: | ||
建设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财政补助资金: | |
资金来源 | |||
财政资金 | 其他资金 | ||
建设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
财政局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领导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本表一式三份。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