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 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 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以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费用资金数额为准,但不得低于本区(县、市)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标准。 | 政府定制:中央和省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号 | |
2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指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政府定制:中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 |
3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占用耕地面积征收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档: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详见价格部门文件) | 政府定制: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政办函〔2025〕2号 | |
4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性质、所在区域,征收标准5-60元/平方米,具体征收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 政府定制:中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字〔2003〕9号,浙林计〔2007〕28号,浙财综〔2016〕16 号,浙林便〔2018]148号,具体征收标准见省、市文件。 | |
5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海域使用金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时向使用者收取的权利金。 | 根据不同用海方式,分为一次性征收和按年度征收,具体征收标准见省、市文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财综字〔2009〕23号,浙财综字〔2009〕32号,浙财综〔2019〕21号,浙政发〔2009〕8号,财综〔2008〕71号,财综〔2007〕10号,财综〔2006〕24号,财综〔2021〕19号,甬财政发〔2020〕944号 | |
6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人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用于矿业权登记管理及资源勘查保护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不足 0.5 平方公里按 500 元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厅字〔2017〕12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2021〕19号, | |
7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国家出让矿业权时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按比例分成并纳入预算管理。 | 根据规定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业权出让收益占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率)征收。 | 政府定制:中央、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 厅字〔2017〕12号,财综〔2023〕10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2021〕19号,浙自然资函〔2024〕65 号,浙自然资厅函〔2024〕1185号 | |
8 |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 税务部门 | 政府部门 | 表土剥离费 | 指收取建立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和优质耕作层保护利用专项资金 | 每亩耕地收取2.5万元 | 政府定制:奉化区人民政府等 | 奉政办发[2013]8号,奉土资[2013]1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