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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5-163149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字号 奉农〔2025〕110号 发文日期 2025-07-02 成文日期 2025-07-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65-2025-0001

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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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渔船的本质安全水平,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5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海经发〔2024〕17号)《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深化推进2025年全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通知》(浙海经安发〔2025〕5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深化实施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着力提升渔船本质安全,强化渔业资源保护,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对于船龄10年以上尤其是15年以上渔船,按照“减船一批、改造一批”思路,引导“病老危”渔船通过报废建新、拆解制造的形式,建造一批标准高、安全性强或资源破坏强度小的渔船,支持船龄10年以上渔船通过更新改造的形式,改造一批船员生活工作条件舒适、安全保障性高的渔船。到2027年底,通过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全面提升我区渔船安全本质,夯实我区渔业安全生产基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渔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安全生产和生产效益协同发展。

二、实施期限

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更新改造并取得船舶有效证书(完成日期以取得有效船舶证书为准)。

三、实施对象

2024年5月1日前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的奉化籍渔船,满足相关船龄、船长要求。实施计划数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数量以及当年度资金总量确定,按照船龄排序确定实施名单。

四、主要任务

(一)拆解制造

1、积极引导船龄20年以上(含)渔船报废更新,支持引导新造船按照《海上“千船引领、万船整治”工程实施方案》中“六场景”(安全、智慧、生态、环保、美观、舒适)引领船的建设标准进行建造(详见附件1),鼓励采用玻璃钢、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建造渔船,或将单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有翼单囊拖网渔船拆解报废后重新建造为资源友好型渔船,逐步提升我区渔船安全、绿色、智能化水平。

2、以“六场景”引领船建设标准为基础,引导船龄20年以上(含)渔船拆解并按照省厅拟编制的新建渔船“团体标准”建造新船,提升我区渔船建造水平,全力打造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新型渔船。鼓励研发设计建造集捕捞冷藏加工一体化的新型渔船。

3、根据我区实际,引导船龄15年以上(含)且船长24米以上(含)渔船拆解并按照《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深化推进2025年全省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通知》(浙海经安发〔2025〕5号)中“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内容(必须更新改造内容)”要求进行新建(详见附件2),全面提升我区渔船安全性和舒适性。国家如有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二)更新改造

1、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鼓励“浙渔好老大”、涉外渔船以及船东改造意愿强的船龄10年(含)至20年(含)且船长24米以上(含)渔船,按照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新型渔船标准进行改造,全面提高渔船本质安全性、生产生活环境舒适性。对示范性引领船建设内容,“必须更新改造内容”原则上应全部开展改造,“自选更新改造内容”可根据渔船本质状况进行个性化改造(详见附件2)。

2、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聚焦渔船火灾隐患、能耗增加和精密智控设备供电不足等问题,引导船长24米以上(含)且船龄10年(含)至20年(含)渔船围绕一体式操控台、厨房机舱防火改造,全船电线电缆、配电箱等整体更换,关键点位安装感温感烟报警器,提升船员保护设施,精密智控设备供电系统改造七方面13个项目提升设施设备安全、环保水平(详见附件3);引导船长12米以下渔船围绕实际生产生活需求,择优选择船员保护设施改造、电线电缆更换整理、AIS设备供电系统改造以及其他救生消防设备更新等四方面6个项目提升船体设施设备安全水平(详见附件4)。

五、补助标准

1、船龄20年以上(含)渔船按“六场景”引领船的建设标准进行拆解建新,建造新型材料渔船或资源友好型渔船的,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档分类补助(详见附件5)。资金由中央渔业发展资金保障。

2、船龄20年以上(含)渔船按省厅拟编制的新建渔船“团体标准”进行拆解建新的,或建造集捕捞冷藏加工一体化新型渔船的,整船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渔业发展补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24号)文件规定进行分档分类补助(详见附件5);市级或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优先使用市级渔业统筹资金)对提高建设标准部分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渔船实际提标建造金额的20%,其中船长24米以上(含)最高不超过30万元/艘、24米以下最高不超过10万元/艘,其中渔船实际提标建造总价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审价格为准。资金由中央渔业发展资金保障、市级渔业统筹资金以及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保障。

3、船龄15年以上(含)且船长24米以上(含)渔船拆解并按照“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内容”要求进行新建的,按照渔船实际建造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艘。渔船实际建造金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审价格为准(不含甲板以上设施设备如渔捞设备、通导设备和救生设备等其他设备)。资金由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保障。

4、船龄10年(含)至20年(含)且船长24米以上(含)渔船按照示范性引领船标准进行更新改造的,验收合格后,市级或区级统筹资金(优先使用市级统筹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改造总价(除中央资金补助设备类型外)的4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艘,其中渔船实际改造总价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审价格为准。资金由市级渔业统筹资金以及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保障。

5、渔船按照其他渔船设施设备要求进行改造提升的,为加强政策衔接性,补助金额参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4年度安全引领渔船建设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农〔2024〕128号),即船龄10年(含)至20年(含)且船长24米以上(含)渔船最高不超过渔船实际改造总价的40%,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艘,其中渔船实际改造总价以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评审价格为准;船长12米以下渔船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实施改造,补助标准不超过0.4万元/艘。船长24米以上渔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渔业统筹资金以及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保障,船长12米以下渔船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由市级渔业统筹资金以及区级渔业统筹资金保障。

六、建设要求

1、对于船长24米以上参与更新改造(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渔船,其渔船所有人应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方案(含施工图)施工,施工方案(含施工图)相关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担,于改造(新建)前介入,渔船改造(新建)完成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改造(新建)内容进行价格评估并出具改造(新建)价格评估报告。

2、对于船长24米以上参与更新改造(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的渔船,其渔船所有人应与船厂签订进厂改造协议,渔船改造完成后需由船厂盖章确认。

3、对于船长12米以下参与更新改造的渔船,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实施改造,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渔船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管,并在改造完成后出具报告书。

七、申报程序和材料

根据农业农村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改后补的原则,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改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补助。

(一)申报核定。由渔船所有人向渔业基层管理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6-9),同时提交渔业船舶证书(四证)复印件、船舶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属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属镇(街道)初审推荐和区农业农村局核定后,对该年度建设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渔船所有人实施建设。

(二)建设验收。1、按标准完成拆解制造和更新改造的渔船,渔船所有人须在当年度9月1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验收,由区农业农村局于当年度9月10日前组织验收,验收未通过的渔船在5天内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按照方案予以补助,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渔船当年度不予补助。2、参与更新改造的船长12米以下渔船,由区农业农村局于当年度9月16日前统一组织验收工作,渔船验收未通过的,责令建设实施单位于9月30日前整改完成,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当年度不予发放项目资金。

(三)资金申请。1、符合补助条件的渔船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渔船所有人于当年度9月30日前向所在镇(街道)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0),同时提交船舶所有人身份证、银行卡、船舶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人承诺书》(详见附件11)。2、船长12米以下渔船参与更新改造的,根据验收通过情况,由建设实施单位统一申请项目资金。

(四)资料审核。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负责申报材料初审,经初审无误后,进行登记造册并分批报送所属镇(街道)和区农业农村局进行复核,然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港航管理中心进行集中会审,复核及会审无误后进入公示环节。

(五)公开公示。按照“两公示”(方案公示、名单公示)和“三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原则,将申请补助的渔船名单和所有人基本信息、补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在渔船所在村、镇(街道)以及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六)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报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翌年2月28日之前将资金一次性直接打入船舶所有人账户或建设实施单位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上述船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当年度5月1日(包含该日期),船龄、船长计算以渔业船舶证书上载明的建造完工日期和船长为准。

(二)2022年以来已参加过“示范船”、“引领船”建设的渔船原则上不可申请,如确需参加,必须全额退回当年度“示范船”、“引领船”建设补助资金。

(三)实施建设的渔船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累计补助;参与拆解制造并取得补助资金的渔船五年内不得申请减船转产,参与更新改造并取得补助资金的渔船三年内不得申请减船转产,否则补助资金予以收回。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渔民生产生活和渔区社会稳定。属地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落实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要注意在实施政策时可能会产生的社会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渔区和渔民稳定。

(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属地镇(街道)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方式向渔村渔民开展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是党和政府的利民之举,强化引领带动。

(三)总结经验,建档备查。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执行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形成奉化特有模式,同时要做好项目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四)严格程序,加强监督。要严格遵守本方案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作在阳光下进行。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相关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调换渔船等骗取资金的人员,一经核实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设立举报途径(举报电话:89294363)。

附件:1.“六场景”引领渔船建设标准

   2.示范性引领渔船建设内容

   3.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主要内容(船长24米以上)

   4.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主要内容(船长12米以下)

   5.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

   6.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拆解制造)

   7.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示范性引领船更新改造)

   8.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 船长24米以上)

   9.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表(其他渔船设施设备改造提升 船长12米以下)

   10.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船长24米以上)

   11.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申请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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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解读: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

图解:图解:宁波市奉化区海洋渔船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及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