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阿维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继承人邬惠菊因保管不善,将邬阿维坐落于西坞街道高楼弄朝北阊门的奉国用(93)第3-0802号的土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邬惠菊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