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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6-167407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26-07-1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关于公开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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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分期验收程序,结合我区实际,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19日。意见反馈方式:纸质邮寄、电子邮件等。联系人:谢科,电话:0574-88518952,邮箱:17816862231@163.com,通讯地址:奉化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K区K306室。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10日

草案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分期验收程序,提升项目服务保障效能,推动建设项目早投用、早见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建〔20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业投资工业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验收申请。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类产业项目,不纳入分期验收范围。公共建筑、住房等项目原则上不实施分期验收,因特殊需要,应通过区级层面以“一事一议、一楼一策”方式予以明确。

第三条【基本原则】 项目分期验收坚持“自主申请、确有必要,规范有序、守牢底线,一窗受理、联合验收”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分期验收申请:

(一)申请分期验收项目已按规定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

(二)分期验收区域内单位工程满足基本要求、安全防护、市政服务设施、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备案)、人防专项验收、图审及档案验收、配套停车及充电桩验收等条件(详见附件1)。

(三)项目分期验收和整体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总时长不超过合同计划总工期。

(四)地下室单体和上部建筑单体按同一单位工程同步验收,若相邻建筑单体使用同一地下室单体,该地下室单体按整体与先行验收的上部建筑单体同步验收。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应当整体验收,不得单独验收。

第五条【意向申请】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应于计划首次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竣工前6个月向区住建局高效竣工一件事专窗(以下简称“竣工专窗”)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意向申请表》(附件2)及实施方案,明确分期建设范围、验收事项、实施流程等内容,并经属地镇街确认。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和因特殊情况急需投产的项目,若申请时间距计划竣工时间不足6个月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不受前款所述时间限制。

第六条【部门会商】 竣工专窗收到建设单位意向申请后,通过召开专题会议、意见征求等形式,会同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等相关验收部门以及属地镇街,视情通知区国动办、区气象局、专业管线单位等部门参加,对申请分期验收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安全性及分期建设范围、验收事项、实施流程等进行审核评估、联合会商,经各部门一致同意后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

第七条【提交申请】 纳入分期验收项目库的单位工程具备申请条件后,建设单位向竣工专窗提交分期验收申请表(附件3)、质量监督材料以及具备申请条件的有关现场照片(尤其是具备安全独立使用空间情况),经形式审查通过后,由专窗通知区质安站做好质量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准备,并告知相关涉验部门同步做好现场指导服务。

第八条【竣工验收及现场指导】 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竣工验收时,参与现场指导服务的相关部门(含区质安站),根据职责分工,应分别对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分期验收申请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施工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将现场指导服务意见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于1个工作日内反馈专窗。

建设单位应按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申验部分验收合格,并编制出具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消防查验报告。区质安站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的现场监督,在收到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含消防查验报告、验收签到单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专窗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意见,并书面提醒告知企业后续注意事项。

第九条【受理申请】 单位工程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且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通过竣工专窗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正式提出分期验收申请,分期验收实行“整体联验、统一出件”方式(即项目所涉验收事项一次性全部选择申报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各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进行核查,反馈受理意见。

第十条【现场查验】 正式受理申请后,由竣工专窗牵头,协调会商区住建局、区资规分局、区国动办、区气象局等相关验收(备案)部门,组建联合验收服务团队,联合开展实地勘验核实及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出具意见】 验收通过后,各部门在分期验收专项意见单(附件4)上出具分期验收合格意见。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相应部门应在承诺期限内一次性出具整改通知单并告知建设单位。各事项均通过后,由竣工专窗出具《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附件5)并函告属地镇街,建设单位可申请装饰装修或实施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前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使用】 分期验收合格且取得《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的单位工程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依法严肃处理。需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污水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期验收合格并先行投入使用的,也可以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自分期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整体验收】 项目整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梳理汇总整个项目的验收资料,向相关部门申请项目整体验收。除国家和省另行规定外,项目应整体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办理时限】 分期验收办理时间参照联合验收执行。

第十五条【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分期验收项目责任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制定分期验收方案,严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对分期验收项目承担全面首要责任,在分期验收后对项目履行安全质量管理职责,主动接受属地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督,确保项目安全。建设单位应对分期验收中的承诺内容负责,如承诺不兑现或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施工图设计变更未依法审查备案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不再受理下次分期验收或整体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标准提前做好分期验收施工图纸(变更)设计,对设计变更是否依法、是否需要重新图审进行自查,如依法需要重新图审的应当报原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国家规范、施工图等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分期验收方案等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管责任】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提前指导服务,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证分期验收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在整体验收前,属地镇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区域的监管,确保生产使用安全。区住建局应当在分期验收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合格后,及时抄告消防救援机构(附件6),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将使用区域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十八条【其他规定】 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上线分期验收功能模块前,应按照现行实施程序操作及时限要求开展工作。其中分期验收项目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浙建〔2024〕13号)执行。严禁利用分期验收将项目人为拆分,规避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严禁将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项目申请消防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工程分期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同步废止。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分期验收的单位工程(以下简称“申验部分”)已经按照工程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已对申验部分自查自验合格;申验部分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形成经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要求,且满足安全独立使用功能的要求。(由区质安站负责现场核查)

二、安全防护条件

申验部分(使用区域)与在建部分(施工区域)确保界面清晰,出入口、通道设置分离,两区之间做好安全防护封闭措施,隔离防护、使用及施工堆载距离等均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围挡、高处防坠、起重安装作业、基坑围护等安全标准要求,确保使用区域与施工区域各自具有安全独立空间。(由区质安站负责现场核查)

三、市政服务设施条件

申验部分的供电、供水、排水、通信等管线设施已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单位工程受电设备不与验收范围外的受电设备存在电气连接;电梯等特种设备具备使用条件;完成涉及基本使用功能的公共部位、设施的建设。(由区质安站负责现场核查)

四、规划验收条件

申验部分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申验部分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申验部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具体要求见《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浙自然资规〔2025〕11号)。(区资规分局负责现场核查)

五、消防验收或备案条件

申验部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扑救面、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供水、消防供电和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有关设计文件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申验部分具有相对独立的疏散设施,且与其他区域之间设有完整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消控室已建成并能有效运行;申验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并保证其独立运行,在建部分的施工等不影响申验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由区住建局消防科负责现场核查)

六、人防专项验收条件

申验部分垂直投影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应当为一个或多个完整的、自成体系的防护单元,其所含出入口、竖井、采光窗井、防爆波电缆井等设施需要同步施工完成;申验部分所含人防工程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具备平时规划用途和战时功能。人防结建义务的工程项目申请分期验收的,在申请分期验收时,提供相应的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期限内正常履行人防结建义务;到期未履约的,人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区国动办负责现场核查)

七、图审及档案验收条件

项目应当实施单体赋码落图并全过程线上图审,保持设计施工方案稳定。如有变更应在施工前,由设计单位上传补充设计变更内容,非免图审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施工图变更应当重新取得图审合格意见。(由区质安站负责现场核查)

档案验收倡导采用电子归档方式。申验部分电子竣工图编制已完成,电子文件归集系统中已完成单位工程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申验部分竣工验收相关评价以及检测工作已完成,已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单位工程技术资料归档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由区城建档案室负责现场核查)

八、配套停车、充电桩验收条件

申验部分范围内的配套停车设施、充电桩与单位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单位承诺项目总体配套停车设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以及规划指标执行。(由区资规分局负责现场核查)


附件2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意向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

统一代码


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分期计划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首期申验

范围

含   个单位工程(  地下室)

涉及单体名称(赋码):

整体

建筑面积

首期申验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首期申验

申报事项

选中“□”打√

□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分期竣工验收备案

□特殊建设工程分期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分期消防验收备案

□雷电防护装置分期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分期档案验收

建设单位

承诺

我单位承诺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的施工和生产经营安全负责,相关档案在整体验收时一次性按要求提交。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属地镇街

意见

(公章)

日期: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

统一代码


规划许可证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


分期计划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年  月:第 期,共 个单体

本期申验

范围

含   个单位工程(  地下室)

涉及单体名称(赋码):

整体

建筑面积

本期申验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本期申验申报事项

选中“□”打√

分期验收

最末期(整体)验收

□建设工程分期竣工规划核实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分期竣工验收备案

□特殊建设工程分期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分期消防验收备案

□雷电防护装置分期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分期档案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用地复核验收

□土地核验和规划核实

□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单位类别

单位名称

资质

等级

法定

代表人

项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图

审查机构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工程项目单体情况一览表

单体名称

(赋码)

结构

性质

层数

高度

(m)

建筑面积

(m²)

建筑面积

(m²)

装修面积

(m²)

申请期次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本期申验合计












项目总计












建设单位

承诺

本期验收所含单位工程已具备相关法定竣工条件,申请表填写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因不具备法定竣工条件或填写的数据不实和有误导致的验收不通过或超时等问题,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我单位承诺对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的施工和生产经营安全负责,相关档案在整体验收时一次性按要求提交。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日期:

属地镇街

监管意见

(公章)

日期:

附件4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专项意见单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勘察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设计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本期

开工日期


本期

竣工日期


本期申验

范围及规模

需列出涉及单体名称(赋码):

本期

情况描述


本期

验收意见


分期竣工验收(监管)部门(签章)


签发人

及电话



附件5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综合意见告知单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分期验收

单体范围


告知意见

该项目(□分期/□整体)验收(□合格/□不合格),(□同意

/□不同意/□其他情况:)申请装饰装修许可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投入使用。

牵头部门(盖章):

日期: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备注:本告知单仅可作为申请装饰装修许可或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投入使用的依据。


附件6

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消防验收

(备案抽查)合格抄告单

             (消防救援机构名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             (建设单位名称)申请,我单位联合相关部门(机构)对位于

        (工程地址)                        (项目名称)进行□分期验收/□整体验收,对本期申验范围及规模:                      进行了□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现已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请依法做好后续监督检查等工作。

特此抄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起草说明:

《宁波市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wps

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宁波市奉化区工程建设项目分期验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6年7月10日至2026年7月19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下一步,我局将统筹各相关单位协同履职、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分期验收有关工作,持续推动验收制度改革,努力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