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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发展留用地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村级发展留用地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村级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科学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5〕131号)和《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留村级发展用地的意见》(奉政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发展留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奉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村。凡在上述区域范围内,因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村,在土地被征用后可预留一定数量的村级发展用地。
  二、留用地的面积核算
  土地被征用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村,可预留该村现有耕地总量的8—12%;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的村,可预留该村现有耕地总量的4—6%,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留用地的规划选址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导向,相对集中,合理使用。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涉及市重大项目开发的行政村留用地的选址不得影响重大项目的开发建设。对因规划限制等原因无法在本村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镇(街道)调剂下跨村异地统一安排留用地。因资金等原因无力自主实施、放弃留用地指标的行政村,留用地指标由市、镇(街道)收购,统一建造标准厂房或营业用房,所得收益按规定分配到村。
  四、留用地的土地性质
  村发展留用地在本村区域内安排的,土地性质一般为集体土地。对镇(街道)统一跨村异地安排的留用地,可通过市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流转后转为国有出让。
  五、留用地的审批
  留用地的位置和面积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按照用途统一、集中成片、指标配套的原则,提出初步方案,经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逐村一次核定预留面积,并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留用地指标确认书,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据此拟订全市村级发展留用地规划布局方案。
  村发展留用地一般在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时方可报批使用。如目前土地征用面积较少,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有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留用地的,经批准可适当提前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留用地,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项目方案后,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在镇(街道)负责初审的基础上,统一报市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国土、建设、发改、农林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然后由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发改部门出具立项文件,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再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建设程序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动工建设。留用地项目完工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委托所在镇(街道)集中组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分别加注“村发展留用地”标识。
  六、留用地的使用
  留用地的使用原则上要用于工业、商贸、旅游等产业的发展,禁止用于商品房和小产权房开发。留用地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进行开发,也可通过招商引资进行合作、合股开发,实行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租赁和承包期限不得超过15年)。
  村级发展留用地建设开发后的所得收益,应优先用于弥补社员(村民)养老等社会保障支出不足,其余全额充入集体资产,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生产和村内公益事业等开支,纳入村级财务,实行规范管理。
  七、留用地项目的相关管理
  留用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性质和容积率由规划部门审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建筑性质、形式、结构和风格等。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留用地项目建设审批环节的审核把关和全过程监管指导,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权证。村发展留用地建设项目不得转让,相应项目的土地、房产等产权证不得分割,不得用于提供抵押或担保。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发展留用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日常指导和管理,对目前已经发生的利用村发展留用地进行小产权房开发的行为,要妥善处理,坚决纠正。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都要建立村发展留用地及实施项目的相关台账,村发展留用地预留面积、地块落实以及最终核定面积和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面积、设计方案等,都应在各级台账中进行登记。市农林部门要做好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监管,对留用地项目实施村要进行重点审计,确保村级财务规范。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留用地项目建设中违法进行商品房和小产权房开发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一○年三月八日

奉政发〔2010〕3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