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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管理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中介服务已经渗透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在投资和建设类项目审批中,各主要环节都包含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图纸审查结论等材料,直接决定着审批的结果,中介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我市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至关重要。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管理重点,要根据中介市场的特点,加强行业监督与管理,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加大管理与扶持力度,制定相关发展政策;加速市场的规范与建设,优化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中介行业执业水平,提高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质量。 
    二、强化行业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有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要结合行业特点,特定出台具体的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就中介机构备案公示、集中服务、信息公开、信用等级评估、中介事项清理、行业自律及监督考核等内容做出规定。 
    (一)开展项目清理。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能省则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的原则,对涉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重点对涉行政审批项目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承诺时限以及单位、人员咨质情况等进行清理和规范,清理不必要的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此基础上编制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实行信息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将中介的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办事群众公开,并通过各部门的电子信息平台对外公示;同时,通过设立投诉热线、网上举报信箱等形式,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建立信用等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整合各行业已有的信用信息资源,按照“诚信为本、遵循准则、公平竞争、规范执业”的原则,建立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审查。通过公开评议,分门别类建立诚信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将评估情况报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里统一对中介机构诚信情况进行公示和等级评定。 
    (四)强化行业自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管理措施,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和推行本行业中介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做好自律监督。同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监管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五)加强检查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中介机构考核评比办法,加强中介机构日常监管检查,每年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实行整体评价。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正常处罚外,同时实行不良记录管理,达到一定程度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对管理规范、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予以表彰,并可通过评选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候选名录(无需招投标确定的中介服务)。对考核中管理不规范、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行为的中介机构,直接列入行业警示名单,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委托警示名单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业务。 
    (六)引入市场竞争。进一步开放我市中介服务市场,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引入外地中介机构,重点引进资质高、信誉好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我市已有的中介服务企业大力发展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机构,引导一般性中介服务机构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重点培育一批在宁波市、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中介服务龙头企业。 
    (七)推行集中服务。条件成熟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引导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中介服务综合窗口”,对于垄断性质的中介服务事项,全程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运行管理,相关收费在“中心”内银行窗口集中缴纳,并将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统一管理,强化责任追究 
    为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成立由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监察、审管、工商、财税、物价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中介服务市场行为实施统一规范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证照情况、执业记录、收费情况、财税管理等运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做好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登记、统计和监督;财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出具审核鉴证报告质量以及纳税情况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审管办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和公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或干扰中介机构依法独立经营行为。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从事经营活动。在我市经营的中介机构应及时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审管办进行备案,对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将不予公示和不参加诚信等级评定。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决予以处理,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市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效能建设考核和行政服务考核相挂钩。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奉政发〔2011〕1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