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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方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善思善创、践诺践行”作风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奉化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责任分工方案》要求,现就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结构)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能省则省、能快则快、能简则简”原则,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清理无法定依据中介服务项目,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即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单位)负责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清理工作,市审管办在此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加强中介机构行业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有效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体中介服务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印制便民服务指南,将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并制定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细则、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同时积极引进资质高、信誉好的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在省、宁波市有一定知名度的本地中介机构。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及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1。 
    (三)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市直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即开展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单位)要建立健全备案公示和市场准入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在我市注册和设立办事处的中介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填写并上报《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行政审批机关要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向审批机关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时,应同时提交《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调查表》(见附件4),对于市外且首次在我市开展经营业务的中介机构还应提供《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审批机关应及时将首次在我市开展经营业务的中介机构纳入中介机构名册,从而扩大中介机构数量,以便办事群众选择;要加强中介服务质量监督,设立投诉热线、网上举报信箱等,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并将中介机构服务质量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把中介机构准入关,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诚信情况进行审查,对失信、失真、失公的中介机构和严重违法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特别是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落实人员阶段(4月中旬—6月上旬)。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商讨加强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落实负责中介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科室和人员,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项目清理、整改落实阶段(6月中旬—7月中旬)。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和整顿,清理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中介服务标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整改落实到位。各单位在6月20日前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登记表》(见附件2)连同电子文档报市纪委纠风室(联系电话:88588425,邮箱:fhjfxns@126.com)和市审管办业务科(联系电话:88587158,邮箱:179353735@qq.com)。 
    (三)完善制度、监督检查阶段(7月下旬—8月底)。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在清理整顿基础上研究制定备案公示和市场准入制度,印制统一名册,设立举报热线和信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细则、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单位在6月底之前将有关规章制度报市纪委和市审管办。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中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中介机构管理是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作为监管主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科室,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项目清理和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诚信档案,强化结果运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所属行业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并严格管理、充分利用;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订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管办)提供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办公室将信用情况汇总后交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统一发布,供社会查询,并作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选择中介服务对象的参考依据。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三)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取得实效。市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统一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年底,市里将对各单位中介机构管理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情况列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内容,对未落实监管责任、未建立相关制度和监管不到位以及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提供情况的单位将给予责任追究,确保中介机构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及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 
        2: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登记表 
        3: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 
        4: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奉政办发〔2012〕63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