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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82号),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为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附件: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奉政发〔2012〕12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