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加快我市提高资源利用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省、宁波市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业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六个加快”战略和“三思三创”要求,以服务民营经济转型升级为宗旨,以提高区域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重要目标,全力引导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市场主体结构,全面推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本着“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主体自愿、分步推进”原则,根据我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积极支持引导已经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现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
三、转型重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为转型升级重点培育对象: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或耗用能源等资源较多的制造、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四、优惠政策
(一)社保费优惠扶持
原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其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缴费标准的确定办法,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内,由“个转企”单位自行选择,可按企业标准缴费,也可按个体工商户的标准缴费。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个转企”后,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的岗位补贴,具体操作细则参照奉化市政府相关文件。
(三)税(费)优惠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2015年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转企当年起2年内免征,第3~5年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个转企”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基本不变的,免征契税和免收交易手续费。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对“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在2015年底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7.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其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资产折旧费用;如果确定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以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8.转型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2014年底前,依法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和各类工本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年度检验时必须提交审计报告的除外,其他转型企业年检时3年内免于提交审计报告。
(四)财政奖励
以“个转企”上一年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
(五)金融支持
1.“个转企”后,各金融机构根据其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设计还款方式,量身定制还款计划,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拓宽抵押担保范围。
2.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在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3.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或不上浮。
4.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参照小微企业“信贷工厂”模式,对“个转企”贷款实行“一站式”和限时审批。
(六)便捷准入
1.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直接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允许经营者继续在原经营场所从事卷烟零售,并简化办证资料,优先给予办理;消防部门要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文化、环保、安监等相关前置审批部门都要为“个转企”提供便利。
2.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个转企”工商注册登记按“一注一开”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国税、地税、质监部门按“即办件”核发《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要立足职能,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坚持引导与规范、促进与督促、扶持与监管、政策配套与加强执法相结合,努力为“个转企”工作营造一个公平、便捷、高效、互动的外部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总体战略,坚持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做好“营改增”工作的迫切需要。市政府成立 “个转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等重大问题研究、政策措施及年度目标制订、部门区域协调等工作。各镇(街道)和各职能部门务必要统一认识,进一步强化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个转企”工作协调机制,构建市镇(街道)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互促共进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要从领导、政策、组织、人员和经费方面提供保障,全面发挥好牵头推进作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认真组织落实。工商部门要优化服务引导,设立提供转型升级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的绿色通道;国税、地税部门要扎实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着力推进行业间企业与个体大户税负水平的公平性,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也要为升级登记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营造便捷高效的转型服务环境,并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个转企”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从2013年起,市政府将根据各镇(街道)个体工商户的现有总量、产业结构、块状特点、经营状况等实际情况,分解量化“个转企”工作指标,将其纳入各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同时,建立定期公开通报制度,公布各地量化指标完成进度,并实行年度综合评价,确保圆满完成全市“个转企”目标任务。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搭建公众参与平台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好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作用,以“支持创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为主题,持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全面宣讲“个转企”政策,主动提供业务咨询,选树典型示范引路,努力使广大个体业主认识到转企升级在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提高社会公信力、拓展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扩大社会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关注度和认知度,进一步增强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活力和动力。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奉政办发〔2013〕43号)文件自行终止。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1日